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深化科技體制機制改革,鼓勵創新創業創造,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我局制定了《武漢市科技創新券管理辦法(試行)》,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武漢市科學技術局
2020年12月28日
武漢市科技創新券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國務院關于強化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深入發展的意見》(國發〔2017〕37號)的要求,優化科技創新環境、降低創新創業成本,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創新券(以下簡稱“創新券”),是指利用市級財政科技資金,支持企業在武漢市科學儀器設備開放共享平臺上向服務機構購買研發測試共享服務的一種政策工具,由企業申領和使用。創新券作為享受政府支持政策按比例獲取補貼的資格證明,券面無具體數額,申領企業享受補貼的額度由發生的服務金額決定。
第三條 創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循鼓勵創新、誠實守信、公開透明、科學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武漢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委托武漢市科技成果轉化促進中心建立管理中心,開展與創新券申領、使用和兌付相關的日常服務及管理工作。
第五條 申領和使用創新券的企業,應當是注冊在本市的獨立法人,并滿足至少以下1個條件:
(一)高新技術企業;
(二)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
(三)全國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庫入庫企業;
(四)區級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登記)的科技創業孵化載體中的在孵企業。
第六條?創新券的使用范圍:對企業在武漢市科學儀器設備開放共享平臺上通過購買入網儀器設備共享服務開展的研究開發檢驗檢測活動給予補助。
第七條 提供研發測試服務的服務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已在武漢市科學儀器設備開放共享平臺登記,具備提供服務的條件;
(二)有明確的服務內容、服務規范、收費標準,無不良信用記錄。
第八條 對于使用創新券的企業,按實際服務金額的50%進行補貼,每家企業每年使用創新券的額度不超過10萬元,單次申請兌付額度不低于1千元。
第九條 符合第五條規定的企業,登錄武漢市科學儀器設備開放共享平臺申領創新券,并將其作為向管理中心申請兌付補貼的重要憑證。
第十條 企業在向服務機構購買服務并完成支付后,可以向管理中心提供服務合同、發票、創新券等材料,申請補貼;管理中心對實際發生的服務事項、金額及相關材料予以審核、確認,經公示無異議后進行資金撥付。
創新券可全年申領,管理中心每年集中受理兌付申請。企業所申領的創新券須在本管理辦法有效期內使用,并于發票開票日期次年完成兌付申請。發票開票日期超出本管理辦法有效期的不予兌付,兌付申請的截止時間最晚不超過本管理辦法有效期滿后一年。
第十一條 創新券的申領、使用不得弄虛作假。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機構,每年對有創新券使用記錄的企業和關聯服務機構開展監督檢查,相關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對于有弄虛作假行為或拒不配合監督檢查的,不予兌付或追回已兌付資金,并按照信用信息管理與應用相關規定作出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十二條 創新券資金的安排、撥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和監察機關的監察,并主動接受各方的監督。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武漢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自2021年1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 市科技局關于印發《武漢市科技創新券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