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人民政府各相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經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江岸區“撥轉股”瞪羚培育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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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岸區撥轉股瞪羚培育資金理事會辦公室(代章)

202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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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岸轉股”瞪羚培育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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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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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創新培育資金支持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模式,聚焦投早、投小、投硬科技,加快推動以顛覆性技術和前沿技術催生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通過撥投結合的方式,創新產學研項目多樣化投入政策,合理分擔研發團隊在項目早期的研發風險,以市場化方式合理控制研發成本,保障項目團隊對項目研發主導權和合理增值收益,提升產學研項目研發和成果轉化效益,結合江岸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撥轉股”是指將江岸區“撥轉股”瞪羚培育資金(以下簡稱培育資金”)以撥投結合的方式支持初創期、成長期科技企業開展科技研發和成果轉化的新模式,由武漢江岸產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區產投集團”)全資子公司武漢江岸科技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投公司”受托管理,前期培育資金科技項目經費形式“投入”科技企業,并約定后續轉化為股權的條件;后期當科技企業步入良性發展階段,達到轉股條件時,按照約定將投入的培育資金轉化為股權,并按照適當收益的原則逐步退出

第三條 ?支持對象

江岸區范圍內,符合江岸區產業發展方向且成長性強,以自有科技成果進行轉化設立的初創期、成長期科技企業

第四條 ?支持標準

單個項目支持金額原則上不超過300萬元。重大項目培育資金理事會核準可適當放寬對單個項目支持金額原則上不超過企業實繳資本的50%

培育資金轉股后不成為企業第一大股東。項目實施期內,企業增資擴股時,不追加培育資金

第五條 ?資金來源

瞪羚資金由區經科局根據項目需求申請,納入科技支出統一管理,統籌使用。

第六條 ?基本原則

“撥轉股”工作遵循政府導、專業運作、企業主體、規范管理、鼓勵創新、寬容失敗、適當收益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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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組織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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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江岸區“撥轉股”瞪羚培育資金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培育資金議事決策機構,由分管科技的副區長任理事長,區發改局、區經科局、區財政局國資局、區商務局(區投促中心)區產投集團等單位主要負責人任理事理事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經科局負責理事會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區經科局主要負責同志兼任。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參與“撥轉股”工作。

第八條 ?科投公司組織設立項目投資決策委員會,主要負責項目的支持和退出決策。項目投資決策委員會可根據項目情況聘請專家參與評議,理事會可委派觀察員列席項目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科投公司“撥轉股”項目的組織實施主體,依法依規做好項目管理和投資運作,召集項目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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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運行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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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股條件

培育資金撥付至項目承擔企業后,達到以下條件之一,即認定為達到轉股條件:

企業獲得外部投資機構投資且累計投資金額原則上應超過培育資金支持金額的50%

企業經營狀況良好年度主營業務收入超過2000萬元收入增長率達到20%或利潤增長率達到10%

其他達到《項目立項合同書》約定的股權轉化條件。

轉股以后的持股期限,由科投公司與項目承擔企業共同協商約定。

第十條 ?轉股數量

(一)獲外部投資機構投資的,轉股數量按照外部投資機構投資時的估值換算確定;

(二)未獲得外部投資機構投資,但達到轉股條件的,由科投公司和項目承擔企業協商,優先按照成本法,參考第三方凈資產評估價確定轉股數量。

為提高項目承擔企業轉股積極性,可設置轉股獎勵機制對實施轉股的企業,后續發展中在基金投資、場地租賃、人才引進、省市區重點科技項目申報、產業資源導入等方面給予優先支持。

第十 ?實施周期

單個項目實施周期原則上不超過4年,采用“3+1”管理模式。其中,項目實施3年后項目未實現轉股,優先要求項目承擔企業退還支持資金,無法退還的則組織專家組提出整改意見,給予1年整改期,整改期結束后項目未完成整改,則提交理事會核準項目清算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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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職責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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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理事會主要負責:

(一)研究審議培育資金實施過程中的重大事項,協調解決相關問題;

(二)審議培育資金管理辦法及相關配套制度,包括專家評審會議事規則、項目投資決策委員會議事規則、風控制度、專家庫管理辦法、盡職免責機制細則等;

(三)審議培育資金規劃、投資計劃、預算安排和管理費用;

(四)核準培育資金擬支持項目;

(五)核準培育資金已支持項目的終止、清算及退出;

(六)完成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 ?理事會辦公室主要負責:

(一)理事會的日常事務,落實理事會的決定;

(二)編制培育資金預算;

(三)組織開展項目征集、項目推薦,統籌各有關部門提供項目信息和項目對接服務;

(四)對培育資金支持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對培育資金進行績效評價;

(六)向科投公司撥付培育資金,并支付管理費、評審費等相關費用;

(七)完成理事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 ?科投公司主要負責:

(一)代為履行培育資金出資人職責,向企業撥付培育資金并做好管理工作;

(二)擬定培育資金相關配套制度,包括專家評審會議事規則、項目投資決策委員會議事規則、風控制度、專家庫管理辦法、盡職免責機制細則等;

(三)積極參與培育資金工作,承接培育資金轉換的股權,并加強投后管理;

(四)負責項目評審、盡職調查、項目決議、項目簽約、項目實施、股權轉化、投后管理、股權退出和項目清算等工作;

(五)定期向理事會報送項目運行和股權管理情況,配合做好與項目相關的其他工作;

(六)完善內部工作機制和業務流程,建立并持續完善培育資金投資決策機制、資金風險防控和投資止損機制,持續關注被投資企業重大風險和重大經營變故等事項并及時處置;

(七)配合理事會辦公室編制培育資金預算和項目征集;

(八)負責培育資金績效管理工作,接受績效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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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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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項目篩選

理事會辦公室發布征集通知,組織開展項目征集,對項目申報資料進行形式審查定期完成項目篩選,向科投公司進行項目推薦。

十六 ?項目評審

科投公司對通過形式審查的項目,組織技術、產業、財務、金融、投資等領域專家評估論證項目的技術水平、產業發展方向、市場化前景和投資前景等,出具評審意見。同時,理事會辦公室應征求區發改局、區生態環境分局、區市場監管局、區應急管理局等部門的相關意見。

十七 ?盡職調查

科投公司獨立開展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通過評審的項目開展盡職調查,編制盡職調查報告,并提出投資建議。

十八 ?項目決議

項目投資決策委員會結合評審報告和投資建議,按照規定和程序獨立完成項目投資決策,符合條件的,確定擬支持項目。

十九 ?核準立項

理事會對擬支持項目進行核準,審核項目投資決策程序合規性、資金規模適配性等。理事會辦公室將核準通過的擬立項項目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并對公示中發現的問題進行調查核實。

第二十條 ?項目簽約

科投公司與項目承擔企業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項目立項合同書》,明確各方權利義務、項目內容、資助金額及方式、實施周期、股權轉化及退出等事宜。

第二十 ?項目實施

項目簽約后,根據《項目立項合同書》約定,科投公司培育資金撥付給項目承擔企業,項目承擔企業按項目立項合同書約定組織實施。采用3+1”管理模式

第二十 ?股權轉化

在項目達到《項目立項合同書》約定的股權轉化條件后,科投公司在規定時間內對項目承擔企業開展股權轉化,并簽訂《股權投資協議》。轉股后,科投公司行使股東權利,負責持股管理、風險防控、股權退出等工作。

第二十 ?投后管理

培育資金投入企業后,科投公司定期回訪企業,及時跟蹤了解企業業務經營、項目進展,股權變動、并購重組等事項。發現企業經營出現重大困難或發生投資協議重大違約等風險問題的,應及時向理事會報告。

二十四 ?股權退出

根據《股權投資協議》約定,在實現預期盈利目標或達到一定的投資年限后,按照適當收益原則,可采取股權回購、股權轉讓、并購重組和掛牌上市等方式退出,并報理事會核準。

二十五 ?項目清算

項目實施期滿,科投公司組織開展項目驗收。對到期后未轉股或未回購的,經理事會核準后,按項目終止的方式進行項目清算并適當保留項目成果相關權利,寬容項目失敗。對實現轉股或回購的企業,不再進行項目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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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監督檢查和風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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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 ?培育資金績效評價重點關注引育企業及人才、培育資金引導作用、形成知識產權和規范化運作管理等情況。

二十七 ?科投公司建立項目投資運作管理機制、監督管理和風險防控機制,盡職調查和投后管理實施人員應當具備足夠的職業操守、專業素養與審慎精神,獨立、客觀、公正地報告所發現情況。

二十八??不以項目損益作為科投公司的考核依據或責任認定依據。

二十九 ?建立盡職免責機制,對未達到預期目標的項目,如果同時符合以下規定的,可對相關主體予以免責,且在相關考核中不作負面評價:

(一)未違反禁止性規定。法律法規、黨紀黨規和國資監管制度沒有明令禁止,或者雖沒有明確規定但符合中央、省級和市級決策部署精神;

(二)未違反國家產業政策;

(三)符合培育資金投資要求;

(四)相關工作程序符合本辦法規定;

(五)沒有為自己、他人或其他組織謀取不當利益或與其他組織或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正當利益的行為;

其他符合國家、省、市相關容錯免責標準

對于探索創新、先行先試中出現的失誤,主動采取措施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對未達到預期目標的項目,相關決策機構、主管部門勤勉盡責、沒有謀取非法利益的,免于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投資損失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三十條 ?科投公司應積極配合審計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對培育資金管理使用過程中存在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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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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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 ?本辦法如與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上級規范性文件的內容不一致的,應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執行。

三十二??本辦法由江岸區撥轉股瞪羚培育資金理事會辦公室組織擬定和修訂,負責解釋。

三十三??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