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科技管理部門,各有關單位:

《武漢市科技成果登記管理辦法》已經2024年第24次市科局黨組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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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科技創新局????

2024年11月18日???


武漢市科技成果登記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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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武漢市科技成果登記管理工作,保證及時、準確、完整地統計和掌握全市科技成果,提高科技成果信息資源利用效率,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服務宏觀科技決策,根據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記辦法》(國科發計字〔2000〕542號)及《湖北省科學技術成果登記與統計工作管理辦法》(鄂科發成字〔2001〕160號)有關規定,結合武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科技成果,是指通過科學研究活動取得具有學術意義或實用價值的創造性結果,一般分為基礎理論成果、應用技術成果、軟科學成果。

基礎理論成果是指為獲得新知識而進行的獨創性研究。其目的是揭示觀察到的現象和事實的基本原理和規律,而不以特定的實際應用為主要目的。

應用技術成果是指為獲得新的科學技術知識而進行的獨創性研究,主要針對某一特定的實際應用為目的。通常是為了確定基礎研究成果或知識的可能的用途而取得的研究成果,或者為了達到某一具體的、預定的實際目的而取得的新方法(原理)或途徑。應用技術成果主要包括:為提高生產力水平而進行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后續試驗和應用推廣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新技術、新產品以及相關的計算機軟件成果和科技著作。

軟科學成果是指為推動決策科學化和管理現代化,運用現代科學技術手段,所取得的為解決各種復雜自然現象和社會問題的方案。它包括發展戰略、規劃、預測、項目評價、可行性論證、對策分析管理方案和理論方法等。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成果完成人研究開發,或作為第一完成人合作研究開發形成的科技成果。

利用本市財政資金(含市級和區級財政資金,下同)執行的各類科技計劃項目所產生的科技成果必須登記;利用國家、省級財政資金執行的各類科技計劃項目所產生的科技成果和非財政投入產生的科技成果鼓勵登記。

涉及國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國家科技保密有關規定進行管理,不按照本辦法登記。

第二章 組織與實施

第四條??市、區科技管理部門(以下統稱科技管理部門)應將利用本市財政資金執行的科技計劃項目形成的科技成果登記納入項目考核指標。在立項階段,項目承擔單位簽訂的任務書(合同)中應明確科技成果登記要求。在驗收階段,項目承擔單位應完成科技成果登記,憑登記號申請項目驗收。

第五條??市科技管理部門負責全市科技成果登記管理的統籌工作,主要承擔以下職責:

(一)建設科技成果信息系統,管理、指導和監督本市科技成果登記工作;

(二)研究制定加強科技成果信息登記、轉化應用的政策措施;

(三)提供成果發布、供需對接等服務,推動科技成果轉化應用。

第六條 ?市科技管理部門委托武漢市科技成果轉化促進中心作為武漢市科技成果登記機構,開展科技成果登記工作,主要負責對通過形式審查的科技成果進行復核和認定。

第七條?區科技管理部門負責本區科技成果登記的管理工作,主要承擔以下職責:

(一)組織、指導、督促本區內的科技成果按照本辦法進行登記,并為科技成果的后續轉化應用提供指導和服務;

(二)負責對申請登記的科技成果進行形式審查,審核申報資料完整性、合規性。

第三章 ?科技成果的登記

第八條??科技成果登記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登記材料規范、完整;

(二)已有的評價結論持肯定性意見;

(三)不存在成果權屬、完成單位和完成人等方面爭議;

(四)不涉及國家秘密;

(五)不違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有關規定。

第九條??辦理科技成果登記應當在線填報《科技成果登記表》,并上傳佐證材料:

(一)基礎理論成果:學術論文、學術專著、本單位學術部門的評價意見和論文發表后被引用的證明材料;

(二)應用技術成果:相關的評價證明(科技成果評價證書或者評價報告、鑒定證書或者鑒定報告、驗收意見、行業準入證明、新產品證書等)和研究報告;或知識產權證明(專利證書、植物品種權證書、軟件登記證書等)、研制報告、查新報告、用戶證明以及應用情況;

(三)軟科學研究成果:相關的評價證明(軟科學成果評審證書或驗收意見)和研究報告。

第十條??科技成果完成人或合作完成的第一完成人負責向科技管理部門辦理科技成果登記,不得重復登記。

 ?科技成果的審核認定

第十一條?科技成果登記應經科技成果所在單位同意并出具書面證明。科技成果進行形式審查和復核后,登記機構定期進行公示,公示期一般為5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科技成果公示期間,有異議的單位和個人,應以書面方式提出,并提供有效的證明材料,注明電話、電子郵箱等聯系方式。提出異議的單位、個人應當表明真實身份。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材料上簽署真實姓名;單位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材料上加蓋本單位公章及法人簽字確認。匿名提出異議、未簽署真實姓名、未加蓋單位公章及法人簽字、異議期滿后提出異議的異議材料不予受理。凡存在異議的科技成果,在異議未解決之前,不予登記;異議受理后應在1個月內完成調查核實,發現弄虛作假,剽竊、篡改或者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不予登記。

第十三條??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或有異議但經核實后無爭議的科技成果,科技成果登記機構出具科技成果登記電子憑證并核發登記號,成果完成單位可于線上系統查詢并自行下載、打印。科技成果登記憑證只作為成果被確認登記的憑證,不作為確認科技成果權屬和等級的依據。

 ?科技成果的運用與轉化

第十四條??科技成果登記納入武漢市各類科技計劃項目日常管理范疇,科技管理部門將科技成果登記情況作為對科技計劃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后續滾動支持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科技成果登記管理工作與國家、省科技獎勵申報推薦工作有機結合。推薦申報國家、省級科學技術獎勵的科技成果應按本辦法辦理登記。

第十六條??科技管理部門將科技成果登記情況作為市屬高校院所、醫療衛生機構、國有企業等創新能力評價、科研項目績效評價和人才計劃舉薦的重要依據,以及在漢高校院所服務地方貢獻度評價參考依據。

第十七條 ?市科技管理部門從已登記的科技成果中遴選優質科技成果,按照技術領域、成熟度、創新度、先進度、轉化需求等維度進行分類管理,建立全市重點科技成果庫。對具備轉化條件的科技成果通過科技創新服務平臺等渠道進行發布、推介,引導種子基金、天使基金等金融資本進行投資。成果發布與各類項目路演、應用場景發布、科技招商等活動協同開展。

第十八條??科技管理部門對登記的科技成果提供全流程轉化服務,動態跟蹤、清單管理。科技成果登記單位和個人有轉化需求的,與科技管理部門聯系對接,推動成果轉化。

 ?監督與管理

第十九條??對于已登記的科技成果,科技管理部門發現弄虛作假,剽竊、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注銷登記、收回登記證書,并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科技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成果登記管理過程中擅自使用、披露、轉讓所登記科技成果的技術秘密,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武漢市科技創新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4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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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市科創局關于印發《武漢市科技成果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武科規〔2024〕3號).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