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征求“武漢市小微企業服務補貼券
管理辦法”意見的函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建設,降低小微企業成本,增強小微企業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以及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在充分征求各方意見的基礎上,我局起草了《武漢市小微企業服務補貼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貴單位征求意見,請于2020年8月14日前反饋至我局。
聯系人:胡超 聯系電話:85316911
附件:《武漢市小微企業服務補貼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武漢市經濟與信息化局
2020年8月7日
武漢市小微企業服務補貼券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基本依據。為進一步加強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建設,降低小微企業成本,增強小微企業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以及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以服務補貼券方式,對我市小微企業購買簽約服務機構提供的專業服務給予資金補助。為規范服務補貼券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服務補貼券。本辦法所稱小微企業服務補貼券(簡稱“服務補貼券”)是指武漢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補助我市小微企業購買相關專業服務的電子支付憑證。服務補貼券實行記名發放、登記使用,專項用于小微企業購買約定的社會化服務事項,不得轉讓、流通和挪作他用。補助資金由市級財政預算從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
第三條 簽約服務機構。武漢市小微企業服務補貼券簽約服務機構,是指依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遴選認定的專業服務機構。
第四條 工作職責。武漢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簡稱市經信局)負責補貼券政策制定、預算編制、資金撥付、績效評價等統籌組織工作,并委托武漢市中小企業發展促進中心(簡稱促進中心)承擔小微企業服務補貼券的發放、核算、監督管理,簽約服務機構遴選與考核,管理平臺運維等工作。
第二章 服務補貼券補貼對象與服務內容
第五條 補貼對象。在本市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正常運營,無不良信用記錄,符合國家和我市產業發展方向的小微企業。
小微企業的劃分標準,按照國家工信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聯合下發的《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執行。
第六條 服務內容
(一)財稅服務:為小微企業提供財務稅務咨詢和代理、匯算清繳、成本和風險控制等服務;
(二)法律服務:為小微企業提供提供勞動人事、合同風險、股權糾紛、知識產權等領域的基礎法律顧問服務(不含訴訟服務);
(三)管理服務:為小微企業提供發展戰略、生產制造、人力資源、供應鏈管理、安全管理、商業模式設計、股權激勵等服務;
(四)創業服務:為小微企業提供創業咨詢、創業輔導、創業商事代理、編撰商業計劃書、投資咨詢等服務;
(五)技術服務:為小微企業提供工業設計、檢驗檢測、知識產權等等公共服務;
(六)信息化服務:為小微企業提供信息化軟件、上云等數字化轉型產品與服務;
(七)電子商務服務: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為小微企業提供知識付費、直播、短視頻、營銷推廣、品牌傳播、運營服務、銷售服務及相關互聯網應用服務;
(八)融資服務:為小微企業提供融資前信用評級、資產評估、融資規劃等服務;
(九)小微企業所需要的其他專業服務。
第三章 簽約服務機構的申請、遴選與考核
第七條 申請條件。申請小微企業簽約服務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我市注冊和登記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具有國家規定的專業執業許可資格的服務機構;
(二)依法經營兩年(含)以上,運行機制良好;近三年平均營業收入150萬(含)以上,專業服務人員(以實際繳納社保人數為準)不低于10人;
(三)熱心為小微企業提供優質服務,上年度服務我市小微企業的成功案例(非服務補貼券項目)不少于100家;
(四)優先支持與市級以上創業創新示范基地開展合作的服務機構。
第八條 申請資料。申請成為簽約服務機構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武漢市小微企業簽約服務機構申請表;
(二)服務產品、服務報價及合同文本;
(三)機構服務承諾書;
(四)相關證明材料:上年度審計報告;上年度納稅證明、納稅信用評級和實際社保繳納證明;營業執照(執業許可證);近兩年客戶服務證明材料;近兩年與我市市級以上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開展合作情況;近兩年由國家、省、市有關部門和行業組織授予榮譽稱號的證明文件或證書復印件;其他能證明本機構服務能力和實力的材料。
第九條 簽約服務機構遴選。每年組織遴選一次簽約服務機構。按照上一年度機構考評結果,擇優保留30%直接作為當年簽約服務機構。
(一)符合條件的服務機構向武漢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www.whsme.net.cn)在線提交申請表,完成實名身份認證,由促進中心對申請機構進行符合性審核,審核通過后,服務機構提交紙質申報資料;
(二)依據申報機構提交的申報資料,組織專家評審,并根據實際申報情況,確定入選的簽約機構,并予公示,公示期為五個工作日;
(三)公示完成后,促進中心與服務機構簽訂服務約定合同書。
第十條 簽約服務機構考評。簽約服務機構必須對開展服務的過程資料、記錄臺賬等進行建檔保存,并在服務完成后形成自查報告,作為服務真實性和有效性的核查依據。促進中心每年對簽約服務機構進行綜合考評,并組織開展第三方審計核查,確定簽約服務機構考評結果,并根據結果評選當年十佳優秀服務機構。
簽約服務機構出現以下情形時,予以公告清退;三年內取消申請簽約服務機構資格,并作為不良信用記入服務檔案;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一)虛假交易、串通套現的;
(二)采取委托或外包形式將服務補貼券的服務交由第三方完成的;
(三)自查報告和審計報告結果嚴重不相符的;
(四)不配合監督和檢查的。
第四章 服務補貼券限額與標準
第十一條 企業領用限額。單個企業年度領取服務補貼券額度不超過5000元,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每個服務內容可使用的服務補貼券金額不超過當年企業與簽約服務機構服務合同金額的50%。
第十二條 服務機構接券限額。根據實際,服務補貼以年度服務為補貼計算單位或以單個服務項目為補貼計算單位。服務補貼券實行限額管理,每個簽約服務機構在一個服務年度內兌付的服務補貼券原則上最高不超過100萬元,上年度十佳優秀服務機構原則上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第五章 服務補貼券申領、發放、使用、監督與結算
第十三條 年度指南。市經信局發布小微企業服務補貼券年度指南,明確當年小微企業服務補貼券優先支持的補貼對象、重點服務內容及額度、服務機構的管理等有關工作。服務補貼券的申領和發放、使用、監督與結算工作在武漢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www.whsme.net.cn)全流程實施。
第十四條 申領和發放
(一)小微企業登錄武漢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在線填寫武漢市小微企業服務補貼券申請,并提交小微企業聲明函;
(二)促進中心對企業在線填報的信息進行初審,通過初審的企業自當年服務補貼券發放日起可自行申領。
第十五條 使用。服務補貼券使用遵循“先到先得、期滿作廢”原則。
(一)持有服務補貼券的企業在當期服務補貼券使用截止日期前選擇服務產品下單,線上簽訂服務合同(協議),同時將服務補貼券支付給服務機構;
(二)服務機構對簽訂的服務合同(協議)符合本管理辦法情況進行確認;
(三)服務機構根據合同約定提供服務,企業線上全額支付自付部分合同款,服務機構不得要求企業墊付服務補貼券抵扣合同金額;
(四)服務完成后,企業在規定時間內對服務結果完成情況進行確認與評價;
(五)服務機構在規定時間內確認服務完成,提交自查報告,申請服務補貼券額度結算。
第十六條 監督與結算
(一)服務補貼券項目完成后,簽約服務機構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