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光谷中金基金定位

光谷中金(武漢)創業投資基金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以下簡稱“光谷中金基金”)是由中金資本運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金資本”)管理的大型綜合策略基金。結合湖北省及武漢市產業發展政策、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東湖高新區”)產業政策、東湖高新區管委會下設的新城基金公司及其下設母基金所構成的基金群(以下簡稱“新城基金”)規劃,2024年光谷中金基金將按照“2+5+N”的模式構建重點領域基金+特色領域基金+戰略合作基金的多層次基金群。

二、參股基金申報類型

2024年,申報機構可申請的參股基金類型及對應政策目標及投向要求如下。申報機構應選擇一個產業領域作為主要投資領域,并可選擇不多于一個的產業領域作為補充投資領域:

(一)兩個重點領域

1.光電子信息及數字經濟產業基金。主要投向光通信與激光(光)、集成電路(芯)、光電顯示(屏)、智能終端(端)、數字經濟(網)等領域,發揮東湖高新區在光電子信息領域獨樹一幟的優勢地位,引導全球、全國、全省范圍內的優勢資源集聚,助力打造世界光谷。

2.生命健康產業基金。主要投向生物醫藥、醫療器械、生物服務、智慧醫療、生物農業及健康食品領域,發揮東湖高新區生命健康領域的人才及科研院所優勢,結合招引與本地企業培育,形成一批具備長期競爭力的龍頭企業。

(二)五個特色領域

1.綠色低碳及新能源產業基金。主要投向清潔能源、節能環保、綠色交通和低碳技術等領域,結合東湖高新區產業特點,形成有特色,有競爭力,有未來發展機會的新供應鏈集聚。

2.智能網聯汽車產業基金。主要投向電池、電機電控、芯片、軟件、零部件及智能電動車等領域,促進東湖高新區內光電子信息、數字經濟等行業優勢延伸向智能網聯汽車領域發展。

3. 高端裝備與智能制造基金。主要投向智能制造裝備、制造服務、航空航天等領域,結合東湖高新區產業特色,促進產業鏈協同發展。

4. 現代服務業及新消費基金。主要投向文化創意、新消費、跨境品牌、跨境服務、智慧健康、物流服務等領域。

5. 未來產業基金。主要投向人工智能、量子科技、腦科學等領域。

(三)N支戰略合作基金

以招引外部產業及金融資源為導向,圍繞東湖高新區重點產業,聯合產業資本與大型金融機構設立圍繞光谷中金基金投資策略的戰略合作基金,單支規模不超過30億元人民幣,光谷中金基金參與方式及政策一事一議。戰略合作基金應以基金為媒介,引導產業龍頭、大型央企、上市公司及大型金融機構與東湖高新區形成緊密的戰略合作關系,導入特色產業及金融創新服務能力。

三、參股基金管理機構條件

參股基金管理機構應滿足如下條件,對產業資源或本地資源優勢顯著的基金管理人或符合戰略合作基金條件的管理人可適當放寬要求。

(一)管理資質

管理機構應為依法注冊且經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或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管理機構資本充足,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

(二)管理團隊

管理機構具備管理基金所需的人員,至少有2名具備5年以上股權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核心管理團隊穩定。

(三)募資及投資能力

管理機構或團隊具備較強的資金募集能力及豐富的項目儲備,且具備良好的管理業績,至少主導過3個以上成功股權投資案例。管理機構(含直接關聯方)或團隊提交的成功股權投資案例,需滿足以下要求:成功投資案例指項目股權100%退出的(含上市解禁未售出),回收資金超過全部投資本金150%,或退出比例低于80%且回收資金超過全部投資本金120%

(四)機構地域設置

管理機構原則上應在東湖高新區內設置固定辦公場所并配備專屬且穩定的管理團隊,至少1名核心人員常駐湖北辦公;參股基金若新設管理人,應注冊于東湖高新區。

(五)風險控制能力

管理機構公司治理、內控機制等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和投資運作規范,具備完整規范的項目遴選機制、投資決策機制、全面的風險控制機制以及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

(六)誠信記錄良好

管理機構及其高級管理人員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過失、違法違紀行為,無受到行政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有關處罰等影響基金正常運營的不良記錄。

四、參股基金設立要求

(一)組織形式

參股基金組織形式為公司制或合伙制。

(二)注冊地址

參股基金原則上應在湖北省東湖高新區內注冊,對于在產業招引、重點項目落地、跟投項目推薦等工作上有重大貢獻的管理人,可給予參股基金“一事一議”政策支持。

(三)出資

參股基金規模原則上不低于2億元人民幣。

除戰略合作基金外,在參股基金中,光谷中金基金出資占比原則上不超過30%。對產業引導效果好、示范意義顯著、招商引資貢獻高的子基金或天使基金,可適當放寬參股基金管理機構和/或其關聯方(同一實控人控制)在基金中認繳出資比例原則上不低于基金規模的1%。光谷中金基金原則上不早于社會出資人出資到位。

(四)存續期限

參股基金存續期原則上不超過8年,且不得超過光谷中金基金的存續期。確需延長的,經光谷中金基金批準可適當延長。

(五)投資范圍

參股基金在申報時應參考本申報指南和遴選辦法第二條所規定的產業領域。參股基金原則上應將不少于可投資金總額的60%投向其主要投資領域及補充投資領域。

參股基金應投資于直投項目,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應再投資除公募基金以外的其他資產管理產品。確需設置項目基金等結構的,應確保光谷中金基金不重復承擔管理費及其他費用。

參股基金合伙協議投資條款應明確主要投資于未上市企業,不投資于二級市場股票(但所投資企業上市后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轉讓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六)投資決策

參股基金依據合伙協議、公司章程等相關約定進行投資決策。

光谷中金基金有權根據自身情況委派代表擔任參股基金投委會觀察員,投委會觀察員列席但不參與投委會決策。光谷中金基金觀察員有權對參股基金擬投資項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及相關規范性文件、參股基金合伙協議、公司章程等進行合規性提示。

光谷中金基金有權根據自身情況委派代表擔任參股基金咨詢委員會/顧問委員會委員。

(七)返投認定

參股基金應重點投資于湖北省東湖新技術開發區范圍內,總計返投比例一般不低于光谷中金基金實繳出資額的1.2倍。返投范圍和金額認定方式包括如下:

1. 直接投資區域范圍內企業的,按實際投資金額計算;

2.參股基金對外地企業投資,并將投資企業遷入區域范圍內(5年內遷出的除外),或被區域范圍內注冊企業收購(僅限于控股型收購或收購并表)的實際投資額;

3.參股基金對外地企業投資,外地企業在區域范圍內成立開展實質生產、銷售、研發等活動的子公司(實繳資本不低于參股基金投資額)等的實際投資額;

4.參股基金管理機構在管的且未設定對該區域范圍返投任務的其他基金,或自有資金新增(自參股基金正式申請之日起,下同)對區域范圍企業的直接投資額或新增投資外地企業且符合前述情形的實際新增投資額;

5.基金管理機構主動引薦企業遷入(應獲得縣級及以上招商部門認定),按引進企業對區域的實際投資額的50%計入返投,或基金管理人為目標地域內引進落地法人企業并有實質性經營活動的該法人企業的實繳本金;

6.光谷中金基金或其配套制度認定的其他情形,對于招引落地效果好,落實情況明確的可適當降低返投比例要求。

(八)管理費

參照市場慣例,投資期內,原則上以參股基金實繳出資總額為管理費計算基數;退出期內,以參股基金未退出項目投資成本為管理費計算基數。參股基金管理機構每年最高收取管理費比例不超過2%,鼓勵投資期后降低管理費率。光谷中金基金承擔的參股基金管理費率不得高于其他出資人。

(九)收益分配及虧損承擔

收益分配鼓勵按照“先回本后分利、先有限合伙人后普通合伙人”進行,也可根據基金實際情況,由光谷中金基金和其他出資人協商確定。參股基金清算出現虧損時,由參股基金各出資人按出資比例承擔,光谷中金基金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十)風險控制

1. 投資限制

參股基金對單個項目的投資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參股基金總規模的20%(如參股基金主要參與天使投資,則可放寬至30%)。參股比例不超過被投資企業總股本的30%,且不為第一大股東(包括并列第一大股東)。如突破前述限制則需經參股基金咨詢委員會/顧問委員會、合伙人大會等內部有權機構表決通過。

參股基金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1)擔保、抵押、委托貸款等業務;

2)投資二級市場股票、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評級AAA以下的企業債、信托產品、理財產品(法規允許的現金管理工具除外)、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經批準的公益性捐贈除外);

4)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以股權投資為目的可轉債除外,但應設置合理的期限及轉股條件);

5)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6)發行信托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

7)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2. 專注度要求

參股基金合伙協議或公司章程等約定應當對參股基金關鍵人進行鎖定,鎖定人員如發生變動應當經咨詢委員會/顧問委員會、合伙人大會等參股基金內部有權機構表決通過。

在參股基金完成70%的投資進度之前,除經光谷中金基金同意且參股基金全體投資者認可的決策機制決策通過外,管理機構及其關聯方不得發起設立與參股基金的投資策略、投資范圍、投資階段、投資地域等均實質相同的新基金,關鍵人不得擔任該等新基金的關鍵人。

3. 資金托管

參股基金應委托一家在中國境內設立且具備資質商業銀行進行托管(應優先選擇東湖高新區內的銀行),托管銀行由參股基金管理機構選擇并經光谷中金基金認可。托管銀行接受參股基金委托并簽訂資金托管協議,按照參股基金合伙協議或公司章程、托管協議開展資產保管、資金撥付和結算等日常工作,對投資活動進行動態監管,確保參股基金按約定方向投資,并向光谷中金基金定期提交季度、半年度、年度資金托管報告。

4. 強制退出權

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光谷中金基金無需其他合伙人同意,可選擇提前退出,參股基金管理機構及關聯方及其他出資人應配合光谷中金基金退出:

1)參股基金設立方案審批后超過一年,未按規定程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手續;

2)光谷中金基金出資撥付托管參股基金賬戶一年以上,未開展投資業務;

3)參股基金未按合伙協議、公司章程等約定投資;

4)參股基金管理機構發生實質變化;

5)參股基金設立方案自投資決策完成起超過一年,參股基金管理機構仍未與光谷中金基金簽署合伙協議、公司章程的,光谷中金基金相關投資決策文件失效 ;

6)其他嚴重違反參股基金合伙協議、公司章程的情形。

5. 信息披露

參股基金管理機構應嚴格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除按規定向有關部門、行業自律組織報送參股基金信息外,還應在每季度結束后1個月內向光谷中金基金提交上季度參股基金運營和資金托管報告,每會計年度結束后4個月內向光谷中金基金提交參股基金年度運營報告、年度資金托管報告和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參股基金發生重大事項的,應及時向光谷中金基金報告。

6. 績效考核

光谷中金基金將有權每年對參股基金投資運營情況開展績效評價工作。

7. 承諾限制

參股基金不得向其他出資人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不得承諾最低收益。

(十一)跟投制度

鼓勵參股基金管理機構設置跟投機制,并為項目團隊參與跟投提供補貼、信貸支持、管理費豁免等制度便利。

五、參股基金管理機構遴選程序

1. 征集申報

根據光谷中金基金年度投資計劃,在指定網站、公眾號等發布本申報指南和遴選辦法。

2. 受理立項

參股基金管理機構應根據要求提交申報材料,光谷中金基金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由光谷中金基金擇優邀請路演,對符合光谷中金基金篩選標準的基金及管理機構予以立項。

3. 初步盡職調查

通過立項的,由光谷中金基金對擬申請基金及管理機構進行初步盡職調查,重點考察管理機構的投資能力、募資進展、管理規范性、產業資源及項目落地等情況。

4. 初審會

初步盡職調查結束后,光谷中金基金將組織召開初審會,對符合投資要求與投資計劃的基金擇優予以通過。

5. 補充盡職調查

通過立項的,由光谷中金基金委托第三方盡職調查機構或自行對擬申請基金及管理機構進行補充盡職調查,并明確核心法律條款。

6. 終審會

補充盡職調查結束后,由光谷中金基金組織召開終審會(投資決策委員會),對擬投參股基金進行決策。

7. 其他

對產業引導效果好、示范意義顯著或招商引資貢獻高,但尚不滿足本辦法要求的擬參股基金,可給予重點輔導支持,參照遴選程序開展預盡調、材料預審等工作。

六、申報方式

申報機構按照附件申報材料模板格式和要求提供Word版及蓋章掃描版申報材料至申報郵箱CCM_OVF@cicc.com.cn,并指定機構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七、解釋權

本申報指南及遴選辦法由光谷中金基金和中金資本負責解釋。

本文件相關落地及產業政策若有疑問,可咨詢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金融工作局。

八、附則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光谷中金基金投資期內。后續如有修訂的,以修訂版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