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已由湖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于2024年3月27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湖北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3月27日
湖北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基礎研究、應用研究與成果轉化
第三章 企業科技創新
第四章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
第五章 科學技術人員
第六章 區域科技創新與科技合作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發揮科學技術第一生產力、創新第一動力、人才第一資源的作用,加快科技強省建設,推進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培育和發展新質生產力,建設全國構建新發展格局先行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科學技術進步以及相關服務和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堅持中國共產黨對科學技術事業的全面領導。
省人民政府組織開展本省科學技術發展戰略研究,制定科技創新規劃,統籌重大科技發展布局、資源配置、政策制定,推進科技創新供應鏈平臺建設,確定科學技術發展的重點領域和重大項目,完善考核評價體系,促進科學技術進步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協調機制,研究科學技術進步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優化科學技術發展環境。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的統籌管理、組織協調、服務保障和監督實施,制定并組織實施科學技術專項計劃,會同有關部門實施科技創新綜合考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科技安全工作協調機制,建立科技安全風險研判、評估、預警體系,加強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應用活動的安全管理,防范化解科技領域重大風險。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推進知識產權強省建設,完善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制度,營造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的社會環境,激勵自主創新。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堅持科學技術普及與科技創新協同推進,健全科普激勵機制,加強科普能力建設,普及科學技術知識,提高全民科學素質。
科學技術協會和科學技術社會團體按照章程在開展科學技術普及、促進學術交流、推動科技創新、培養專門人才等方面發揮作用。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科學技術獎勵制度,對在本省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鼓勵國內外的組織或者個人依法在本省設立科學技術獎項,對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基礎研究、應用研究與成果轉化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布局,建立完善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科技成果轉化體系,推動基礎研究與應用技術協同創新。
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等依托自身優勢學科、優勢領域、優勢團隊,面向科技前沿和產業需求,自主布局基礎研究,開展應用研究和科技成果轉化。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財政穩定支持和競爭性支持相結合的基礎研究投入機制,引導企業加大基礎研究投入,鼓勵社會力量投入基礎研究,逐步提高基礎研究經費占全社會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投入的比重。
省人民政府設立省自然科學基金,資助基礎研究,支持人才培養和團隊建設。
支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社會組織等出資與省自然科學基金設立聯合基金,開展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和建設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創新管理體制和運營機制,促進科技資源開放共享,發揮設施對科技資源的集聚和輻射作用。
重大科技基礎設施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在建設用地、建設資金和運行服務等方面給予保障。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和有關市(州)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在鄂中央部屬高等學校建設世界一流大學、一流學科和一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推動省屬高等學校一流學科建設,加大基礎研究人才培養力度,優化基礎學科建設布局,支持創建基礎學科研究中心。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科研攻關協調機制,組織實施具有前瞻性、戰略性的科學技術重大項目,加強跨領域跨學科協同攻關,推動關鍵核心技術自主可控。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聚焦戰略性新興產業培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和傳統產業轉型升級,支持開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和產業共性技術研究開發,推進軍民技術協同創新。
第十四條 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與企業之間的知識交流和技術轉移,推動國內外科技成果在本省轉化。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應當建立專業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服務的技術轉移中心,建立完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制度。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發展需要,建設公共技術服務平臺,重點支持在中小企業集中的產業集群區域和具有產業優勢的區域建設公共技術服務平臺,促進產業共性技術研發。
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和企業建設或者參與建設公共技術服務平臺。
第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培育和發展技術市場,建立全省統一的技術交易平臺,完善技術供給和需求信息發布制度。
鼓勵技術評估、經紀、咨詢等機構發展和隊伍建設,健全技術交易服務體系。對承擔本省重大科技成果轉化任務,或者在省內成功轉化科技成果的科學技術中介服務機構給予表彰獎勵。
科學技術人員開展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許可、技術轉讓、技術服務等活動,享受國家和省相關科技成果轉化激勵政策。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制定應用場景建設有關政策,構建科技成果轉化應用場景,加大開放力度,支持開展新技術、新產品、新服務、新模式應用試驗。
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個人投資建設概念驗證中心、小試中試基地和檢驗檢測機構,為科技成果的技術概念驗證、投產前試驗或者試生產以及產品檢驗檢測等活動提供服務。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發布首臺(套)、首批次、首版次科技創新產品和服務目錄,對國家認定的重大科技創新產品的研發者和首次應用者,給予獎勵和支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支持創新產品和服務的政府采購政策,優先購買首臺(套)裝備、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軟件等創新產品和服務。支持通過預留份額、優先采購、約定采購、首購、訂購等,加大采購支持力度。
建立首臺(套)裝備、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軟件保險補償機制,支持中小企業重大創新技術產品推廣應用。
第十九條 推進職務科技成果權屬改革,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等單位,在不損害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可以將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賦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團隊。賦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團隊長期使用權的,許可使用期限不少于十年。
省人民政府財政、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探索國有科技成果類無形資產在國有資產管理中實行單列管理制度,在資產評估、入賬、考核、處置等方面改革創新。
第三章 企業科技創新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深度融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引導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支持企業牽頭承擔國家和本省的科技攻關項目,發揮企業科技創新主體作用。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構建全生命周期的科技企業孵化育成體系,健全科技企業梯次培養機制,制定精準支持政策,加大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扶持力度,培育科技領軍企業。
支持科技創新服務機構發展,推行公共科技服務政府購買制度,委托符合條件的科技創新服務機構提供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技術服務。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企業設立企業研究院、技術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院士專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或者創新平臺,開展技術創新活動。
鼓勵企業與其他創新主體聯合建立創新平臺,開展協同創新或者行業共性技術研究開發,共建行業專利聯盟或者專利池。
支持科技領軍企業聚焦國家和本省重大戰略需求,牽頭組建體系化、任務型創新聯合體或者綜合性技術創新平臺,開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
第二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與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職業院校或者培訓機構聯合建立實習、實訓基地,定向培養專業技術人才和技能型人才。
鼓勵企業設立創新崗位,引導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學校的科學技術人員到企業兼職、掛職,參與企業技術創新活動;支持企業專業技術人員到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從事教學研究工作。
第二十四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有利于科技創新的國有企業投入、分配、考核、激勵制度,引導國有企業加大研究開發長期投入,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投入考核時視同利潤加回。鼓勵國有科技型企業對重要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實施股權和分紅激勵。
國有高新技術制造企業研究開發投入占營業收入比例、企業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投入占研究開發投入比例應當高于全國平均水平。
第二十五條 稅務部門應當落實國家支持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向社會公開稅費優惠政策和辦理指南。對企業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究開發項目有異議的,由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及時出具鑒定意見。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和保障民營企業承擔科技重大計劃項目、建設重大創新平臺、培育技術創新人才,同等享受科技創新以及科技成果轉化有關政策優惠。
第四章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
第二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面向產業和企業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與科技成果轉化活動。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自主確定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方向和項目,自主決定內部管理事務。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應當建立現代院所制度,實行院(所)長負責制,建立技術創新與服務績效考核機制。院(所)長的聘用應當引入競爭機制,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向國內外公開招聘。
第二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科學規劃、統籌布局建設湖北實驗室、湖北省重點實驗室,建立穩定支持、多元化投入機制,優化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強化有組織科研,開展基礎研究和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提升重要領域原始創新能力,創建國家實驗室(基地)。
支持在鄂國家實驗室(基地)、全國重點實驗室建設。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穩定支持機制,支持公益類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創新發展,提高其創新和服務能力,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公共科技供給和應急科技支撐。
第三十條 支持新型研究開發機構發展,引導新型研究開發機構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研發服務和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按照規定采取建設運行獎補、績效評價補助等方式給予支持。
新型研究開發機構的財政科研經費按照規定可以實行負面清單制度,在不違反負面清單要求的前提下,可以自主決定經費使用。
新型研究開發機構在承擔科學技術計劃項目、享受相關政策等方面享有與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同等權利。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新型研究開發機構可以通過引入社會資本、員工持股等方式,開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試點。
第五章 科學技術人員
第三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戰略人才建設,引進和培養戰略科學家、科技領軍人才,給予持續穩定的科研經費支持和科研條件保障,由戰略科學家、科技領軍人才和其他符合條件的科技創新人員自主決定科研選題、經費使用方向、投入方式、開支標準和成果分配等事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和企業圍繞本省優先發展的重點學科、重點產業、重大項目和具有競爭優勢的領域,培養、引進科技創新人才。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設立人才引進專項資金,鼓勵和支持用人單位柔性引進創新團隊和人才,對高精尖人才可以開辟職稱評審綠色通道。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以及其他科學技術組織根據創新工作需要,可以自主設置流動崗位,用于引進與單位不建立人事關系的高層次緊缺人才。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科學技術人員服務基層、服務企業、服務科學技術普及的長效機制。
科學技術人員在選派服務基層和企業期間,其原職級、工資福利和崗位保留不變,在派駐單位的工作業績作為其職稱評審、崗位競聘、考核獎勵等的主要依據,對于做出重要貢獻的,優先晉升專業技術職務(職稱)。
對選派的科學技術人員與企業聯合提出的科研項目,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計劃在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安排。
第三十四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學校的科學技術人員,可以按照規定從事兼職工作獲得合法收入、在職創辦企業或者離崗創業。
科學技術人員在職創辦科技型企業,所在單位應當按照約定為其繼續提供科研實驗條件。離崗創業的,可以按照規定保留原單位人事關系;返回后原單位沒有相應崗位空缺的,可以暫時突破崗位總量聘用。
第三十五條 實行科學技術人員分類考核評價制度,對承擔國家重大攻關任務類、基礎研究類、應用研究和技術開發類、社會公益研究類的人員進行分類評價,構建以創新價值、能力、貢獻為導向的科技人才評價體系。
第三十六條 財政資金安排的競爭性科研項目的勞務費和績效支出,以及經過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的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轉讓、技術許可、技術服務等活動的獎酬支出,按照有關規定據實核增,計入單位當年績效工資總額,不受總量限制,不作為單位績效工資總額基數。
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支持科學技術人才創新創業的獎金,可以以省人民政府名義統一發放。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符合人才成長規律、長期穩定的青年科學技術人才支持、培養和考核機制,設立青年科學技術人才支持專項,提高其承擔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研項目比例。
完善有利于女性科學技術人員的培養、評價、激勵機制。對孕哺期女性科學技術人員,可以在考核評價、崗位聘用、項目申報以及結題等方面適當放寬年齡和期限要求。
鼓勵老年科學技術人員在科學技術進步中發揮積極作用。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科學技術人員,其退休年齡經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優化人才創新創業公共服務,為科學技術人才在創辦企業、項目申報、科研條件保障、住房保障、配偶就業、醫療保障、子女教育等方面提供便利條件。
第六章 區域科技創新與科技合作
第三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科學技術資源區域空間布局,加快建設武漢具有全國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支持建設以東湖科學城為核心區域的光谷科創大走廊,推動襄陽、宜昌以及其他有條件的地方建設區域科技創新中心,建立優勢互補、各具特色的區域協同創新體系。
鼓勵有條件的各級人民政府建設科技創新平臺、基地,培育創新創業載體,建設創新型城市、創新型縣(市、區)、科創街區、科創社區。
第四十條 省人民政府根據需要批準建立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加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規劃建設、評價監測,建立動態管理與退出機制。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應當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創新,加強高新技術企業和產業培育,健全創新創業服務體系,發展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構建產業創新聯盟。
第四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推動中部地區、長江中游城市群科技創新聯動,推動實施省際區域科技創新合作項目,建立省際區域科技創新項目管理制度,推動省際區域間共同設計創新議題、互聯互通創新要素、聯合組織技術攻關。
鼓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開展跨區域創新合作,探索利益分享機制,建設離岸科創園、科創飛地、產業飛地,促進創新要素自由流動、高效集聚,提升協同創新能力。
第四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科學技術社會團體和科學技術人員等開展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建立離岸創新中心、國外研發機構等國際科技創新合作平臺,積極融入全球科技創新網絡。
支持國際知名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國際科研組織、跨國公司研發中心在本省落戶或者設立分支機構。對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研發總部或者其他機構,引入核心技術、配置核心研發團隊的,按照省有關規定給予財政性資金支持。鼓勵在鄂外資企業、外籍科學技術人員等承擔和參與省級科學技術計劃項目。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財政性資金投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投入,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科學技術投入體系,推動全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經費持續穩定增長,逐步提高全省科學技術投入的總體水平。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用于科學技術的經費納入預算管理,確保增長幅度高于本級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省級財政一般預算支出中科學技術經費支出所占比例應當高于全國平均水平。
第四十五條 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還可以用于以下事項的投入:
(一)重大科技成果的轉化,包括中試、示范、應用和推廣;
(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科技創新能力建設;
(三)科技創新平臺和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建設與運行;
(四)科技、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規劃與政策研究;
(五)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以及科普場館建設;
(六)科學技術獎勵;
(七)其他與科技創新相關的事項。
第四十六條 鼓勵有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和需要設立有關基金,支持社會力量依法設立科學技術基金,資助科學技術人員開展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中小企業開展技術創新,推動科技成果轉化與應用。
鼓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數量的科技創新券,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購買創新服務、開展技術合作。
第四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將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的建設納入年度基本建設投資計劃,每年確定一定比例的專項資金,用于科技基礎設施和基礎條件平臺的建設、改造和維護。
省人民政府財政、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聯合評議協調機制,對以財政性資金為主購置大型科學儀器、設施進行聯合評議和統籌安排。
第四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財政性資金投資或者資助建設的科技基礎設施和基礎條件平臺等資源開放共享機制,促進研究實驗基地、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科學技術數據和文獻以及自然科技資源、信息網絡資源等整合利用。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建立全省科學技術資源信息系統,完善科學技術資源開放共享管理和使用辦法,建立健全信息公開、資源清查和考核評價制度,對共享成效顯著的單位給予資金、政策支持。
科學技術資源管理單位提供科學技術資源開放共享依法收取的費用,可以作為實施績效工資的經費來源。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利用資本市場融資,加強上市后備資源的篩選、培育、輔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與金融機構建立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對接服務平臺,支持金融機構開展信用貸款、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股權質押貸款等融資業務。鼓勵保險機構開發科技保險品種,擴大優質創新產品承保范圍。
支持組建專業科學技術擔保專營機構,鼓勵社會資金參與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建立健全資本金補充、風險補償等機制,向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擔保增信支持。
第五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創新創業投資、融資制度,支持開展天使投資、創業投資、風險投資、股權投資,推動建立覆蓋種子期、初創期、成長期、并購重組期投資的基金體系,引導社會資本支持創新創業和新興產業發展。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完善符合科技創新創業投資規律的國有資產績效考核機制,對國有創業投資企業、技術轉移機構實行差異化、周期性滾動考核,綜合評價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制定經營投資盡職免責事項清單。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拓展知識產權公共服務職能和服務領域,加強信息化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行業協會、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等建立知識產權服務平臺,提供知識產權狀況檢索、查詢、預警等公共服務;規范國際科學技術合作中的知識產權分享和利用機制,完善知識產權海外維權援助工作機制。
支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推動科技成果、專利形成標準,在制定國際標準、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和行業標準、團體標準中起主導作用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或者資助。
第五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科技創新項目優先納入重點項目庫,對省級以上重點科技創新項目用地計劃指標實行兜底保障,可以列入補充耕地指標省級統籌范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保障科技基礎設施、重大創新平臺、重點創新型企業等科技創新用地需求和配套用地需求,可以實行用地彈性年期供應制度。
第五十三條 科學技術人員承擔探索性強、風險度高的科學技術計劃項目,原始記錄等材料能夠證明其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仍不能完成該項目的,予以免責;經相關領域專家論證、項目主管部門同意,可以給予項目結題且不影響其再次申請。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和企業依法依規制定的內部科研管理制度,可以作為相關監督檢查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技創新督導考評激勵機制,將科技創新考核結果納入地方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內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科技創新工作的機構和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財政、科學技術等部門應當完善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績效評價制度,依法對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科學技術計劃項目的全程監管,簡化過程管理,對同一項目同一年度的監督、檢查、績效評價等結果互通互認。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科學技術決策咨詢制度。制定科技創新規劃和重大政策、確定科學技術的重大項目,應當進行咨詢、知識產權分析評議、論證,擴大公眾參與,開展風險評估。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改進科研經費的使用和管理制度,按照規定下放預算調劑權,探索開展科研經費包干制和項目經費負面清單管理。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以市場委托方式取得的橫向委托項目經費,可以自主確定使用范圍和標準以及分配方式,且作為項目評估評審或者審計檢查等依據。
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健全科研誠信制度,建立科學技術計劃項目、科研經費監督管理機制和科學技術監督跨部門、跨區域聯動機制,完善對失信行為的預防、調查、認定、處理、修復機制,開展科研活動全流程誠信管理。
從事科技創新活動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等單位應當履行科研誠信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科研誠信審核有關制度和信息公開、舉報投訴、通報披露等工作機制。
單位和個人嚴重違反科學技術活動管理規范的,按照有關規定納入科研誠信記錄,依法實施失信懲戒;將科研誠信狀況作為職稱評定、項目立項、崗位聘用、表彰獎勵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科學技術中介服務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科學技術中介服務機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行業規范,強化誠信管理,不得提供虛假的信息和證明,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本條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