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發改委、科技局、財政局、稅務局,各隸屬海關: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和科技強省戰略,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增強企業技術創新能力,結合全省科技創新發展新形勢、新特點和新要求,我們對《湖北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鄂發改高技〔2017〕353號)進行了修訂,經公平競爭審查、合法性審查及廉潔性評估等程序,形成《湖北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2023年修訂版)》。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湖北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2023年修訂版)
湖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湖北省科學技術廳??????
湖北省財政廳中華人民共和國武漢海關??????
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
2023年11月1日??????
附件
湖北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
(2023年修訂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貫徹落實《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科技強省建設的意見》(鄂發〔2021〕20號)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科技創新引領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鄂發〔2018〕28號),進一步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引導和支持企業增強技術創新能力,健全技術創新市場導向機制,規范湖北省企業技術中心(以下簡稱省企業技術中心)管理,根據《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評價工作指南(試行)》、《湖北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技術中心,是指企業根據市場競爭需要設立的技術研發與創新機構,負責制定企業技術創新規劃、創新產品技術研究、開展產業技術研發、創造運用知識產權、建立技術標準體系、凝聚培養創新人才、構建協同創新網絡、推進技術創新全過程實施。
第三條鼓勵和支持企業建立技術中心,發揮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作用,建立健全企業主導產業技術研發創新的體制機制。根據創新驅動發展要求、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高質量發展需要,對創新能力強、創新機制好、引領示范作用大、符合條件的企業技術中心予以認定,并給予政策支持,鼓勵引導行業骨干企業帶動產業技術進步和創新能力提高。
第四條 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武漢海關、省稅務局負責指導協調省企業技術中心相關工作。省發展改革委牽頭開展省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與運行評價。
市、州、直管市和神農架林區發展改革委負責所在地省企業技術中心的申報、管理等事項。
第二章 認 定
第五條 省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市、州、直管市和神農架林區發展改革委根據省發展改革委通知要求報送申請材料。
第六條 申請省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湖北省境內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規模以上企業;
(二)在本行業中具有明顯的規模優勢、發展優勢和競爭優勢,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
(三)已組建企業技術中心,且正常運作一年以上,組織體系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具有較好的技術創新機制,創新效率和效益顯著;
(四)有持續穩定的研究開發投入,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不低于500萬元;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少于50人(其中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少于30人);具有比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技術開發及檢驗檢測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800萬元;
(五)信用狀況良好,申請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內,未發生下列情況:
1. 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2. 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3. 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第七條 母公司技術中心已認定為省企業技術中心的,其子公司原則上不得重復申請省企業技術中心。對子公司從事業務領域與母公司不同的,可申請為省企業技術中心。
第八條 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程序:
(一)企業按照省企業技術中心條件和要求,向所在市、州或直管市發展改革委提出書面申請和編報申請材料。申請材料主要包括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評價表及其附表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二)市、州、直管市和神農架林區發展改革委根據本辦法及當年省發展改革委發布的工作通知要求,對企業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并將推薦企業技術中心名單及其申請材料報送省發展改革委。
(三)省發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機構,依據我省評價指標體系及通知要求,對市、州、直管市和神農架林區發展改革委推薦的企業技術中心申請材料進行評審,并進行現場核實。
(四)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武漢海關、省稅務局,根據第三方評審意見以及國家、省相關政策規定,確定認定名單,并通過省發展改革委官方網站予以公示。
第九條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武漢海關、省稅務局,在受理申報材料之日起60個工作日之內聯合發文公布。
第三章 運行評價
第十條省企業技術中心實行優勝劣汰、動態調整的運行評價制度。原則上每兩年對已認定的省企業技術中心進行一次評價,認定未滿二年的省企業技術中心可不參加評價。評價材料主要包括省企業技術中心工作總結、評價表及其附表和相關的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省企業技術中心評價程序:
(一)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發展改革委根據省發展改革委發布的評價工作通知,組織省企業技術中心填報評價材料報送省發展改革委,并對評價材料真實性負責。
(二)省發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機構,依據評價指標體系,對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發展改革委報送的評價材料進行評價,并形成評價結果和評價報告。
第十二條 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一)評價得分90分及以上為優秀;
(二)評價得分在70分至90分(不含90分)為良好;
(三)評價得分60分至70分(不含70分)為合格;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不合格:
1.評價得分低于60分;
2.材料弄虛作假并經查實;
3.逾期未報送評價材料;
4.企業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技術開發及檢驗檢測儀器設備原值等3項指標中任何一項低于第六條(四)中規定的最低標準。
第十三條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武漢海關、省稅務局對評價結果進行確認。省發展改革委在受理評價材料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公布評價結果。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市、州、直管市和神農架林區發展改革委應及時將已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省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有關情況報送省發展改革委。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武漢海關、省稅務局,每年對企業變更情況進行確認。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一)運行評價不合格;
(二)主要由于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事故;
(三)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四)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五)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六)企業被依法終止。
第十六條 因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列原因被撤銷省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兩年內不得再次申報認定。
因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五)項所列原因被撤銷省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次申報認定。
第十七條各地稅務機關和省內各直屬海關依據職責范圍分別對申請認定和參與評價的省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是否存在第十五條第(三)項、第(四)項所列情況進行核查。
第十八條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武漢海關、省稅務局聯合發文公布調整、撤銷和更名的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名單。
第五章 鼓勵政策
第十九條 省發展改革委結合創新能力建設、高技術產業化、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等工作,對省企業技術中心予以優先支持。
第二十條 對符合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重點領域,上一評價年度評價結果優良,創新成效顯著的省企業技術中心,優先推薦申報國家企業技術中心。
第二十一條 支持符合條件的省企業技術中心承擔國家和省相關研發任務,按規定享受有關國家優惠政策。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各地可參考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應政策,支持企業技術中心建設。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涉及的申請材料、評價材料及評價指標體系的內容和要求,省發展改革委可根據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評價體系或各行業技術創新變化作適時調整。
第二十四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的相關信息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湖北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鄂發改高技〔2017〕353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發改委會同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武漢海關、省稅務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