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有關機構:

現將《湖北省政府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北省政府投資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

(辦公室代章)

2023年7月13日

湖北省政府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創新財政資金投入方式,引導撬動社會資本加大對我省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投資力度,加快建設全國構建新發展格局先行區,根據中央和省關于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文件精神,以及《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財預〔2015〕210號)、《財政部關于財政資金注資政府投資基金支持產業發展的指導意見》(財建〔2015〕1062號)、《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投資基金管理提高財政出資效益的通知》(財預〔2020〕7號)等有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湖北省政府投資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是指省政府出資設立支持產業發展的政策性引導基金,由省財政廳履行出資人職責,以參股設立分母基金(專項基金)或子基金(以下簡稱參股基金)方式,按照市場化運作,吸引、撬動社會資本參與,主要支持省委、省政府鼓勵發展的重點產業和領域。

第三條 引導基金資金來源于財政預算安排、盤活存量資金,以及運行中產生的收益等,省級財政結合年度財力及基金投資進度情況,分年逐步出資。

第四條 引導基金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范風險”的原則投資運作,實行決策與管理相分離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組建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由常務副省長任主任,分管金融的副省長任副主任,省發改委、省科技廳、省經信廳、省財政廳、省審計廳、省政府國資委、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等相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為成員。管委會主要職責為:統籌協調引導基金組織實施工作,對基金頂層設計、投資方向、年度投資計劃等重大事項進行決策,不參與基金具體投資運作。管委會辦公室設在省財政廳。

省直相關部門作為管委會成員單位,應充分發揮行業管理的職能作用,對涉及其行業管理職能的相關分母基金(專項基金),可牽頭成立理事會或政策咨詢委員會,為基金投資提供政策咨詢、行業指導,以及項目儲備、推薦和服務,不參與具體投資項目決策。

第六條? 管委會辦公室承擔管委會日常工作,主要包括:起草引導基金管理制度(引導基金管理辦法、績效考核辦法等)和工作報告,編制年度投資計劃,協調相關單位落實管委會決定事項,組織遴選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以及管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引導基金組織形式為公司制。由省財政廳注冊成立湖北省政府投資引導基金有限公司(以工商登記注冊為準,以下簡稱引導基金公司),作為引導基金對外出資主體,受省財政廳委托代行出資人職責。主要職責包括:

(一)制定或參與制定、簽訂基金章程(合伙協議或合同),確保出資人權益不受損失;

(二)負責參股基金設立、投后管理、績效評價、退出、利潤分配等事項決策及實施;

(三)按程序審核、撥付引導基金出資;

(四)建立引導基金投資決策和風險防控機制;

(五)負責引導基金會計賬務處理,以及財政部和省級政府投資基金報表系統填報、匯總、分析、上報等;

(六)負責制定政府出資讓利方案及管理費計提辦法,報管委會審定;

(七)負責定期發布引導基金及參股基金運營信息;

(八)對法律、行政法規和省政府規定的必須經省政府批準的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重大事項,提請省財政廳報請省政府批準;

(九)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定期向省財政廳報告有關政府出資和國有資產總量、結構、變動、收益等匯總分析情況。

第八條? 引導基金采取委托專業機構管理模式,按照“專業人做專業事”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通過征集遴選、競爭性談判、招投標等方式,選擇確定國內優秀的專業機構,受托管理引導基金。如受托管理機構未履行好委托管理協議約定的職責義務,管委會辦公室會同引導基金公司可按程序將其撤換。

第九條? 受托管理機構按照委托協議約定負責引導基金業務運營。主要職責包括:

(一)對接國家重大發展戰略,結合湖北產業發展規劃、布局,以及區位、稟賦特點,發揮其專業及資源優勢,按照“基金投資管理+生態運營體系+產業協同培育”的模式,制定符合地方實際的基金運營方案,并組織實施;

(二)根據管委會批準的引導基金年度投資計劃,對外發布申報指南,公開征集或招標選擇設立參股基金;

(三)引入參股基金管理人競爭機制,對擬參股基金及其管理人,開展盡職調查,設計投資和退出方案并進行談判,協調各出資方簽訂基金章程(合伙協議或合同)等法律文件;

(四)協調、督促各出資方按約定落實出資責任,負責動態跟蹤、監督參股基金投向、運行、退出及清算等投后管理工作;

(五)參與對參股基金投資運作情況進行績效評價;

(六)按季度向管委會辦公室、引導基金公司報告引導基金和參股基金投資運作情況及其他重大事項;

(七)承辦管委會辦公室及引導基金公司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投資運作

第十條? 引導基金應當體現國家宏觀政策、產業政策和區域發展戰略意圖,聚焦省委、省政府明確的“三高地、兩基地”建設等重大戰略、重點產業和領域開展投資活動。主要包括:

(一)圍繞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主要投向天使投資、科技成果轉化、創新創業等“市場失靈”突出且投資風險較高的領域;

(二)圍繞全省產業發展規劃和布局,主要投向五大突破性發展優勢產業、發展壯大八個新興特色產業、數字經濟等省政府鼓勵發展的重點產業和領域;

(三)圍繞三大都市圈建設,支持武漢、襄陽、宜昌等龍頭城市發起設立區域基金,輻射帶動周邊地區發展,推動形成區域協同發展的創新高地;

(四)突出基金招商和產業導入功能,支持有條件的市(州)、縣(市、區)發起設立產業投資基金,助力全省產業鏈延鏈、補鏈、強鏈。

第十一條? 引導基金以參股方式投資運作,按照“基金+基金”“基金+產業”“基金+項目”等模式,與地方政府、社會資本等發起設立分母基金或子基金,不獨立發起設立股權投資企業。

對于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需要重點扶持或鼓勵的特定產業項目,可采取按引導基金實繳規模的一定比例為限參股設立專項基金予以支持。

第十二條? 引導基金參股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等不同組織形式。按照現行法律法規,應當制定基金公司章程(合伙協議或合同),明確基金設立的政策目標、基金規模、存續期限、出資方案、投資領域和地域、決策機制、基金管理人、風險防范、績效評價、投資退出、管理費用、收益分配、政府和社會資本的權利和責任等。

第十三條? 引導基金出資遵循“資金跟著項目走”原則,避免資金閑置沉淀。參股基金出資均采取認繳制,根據基金投資進度,按約定比例進行出資。引導基金可動態調整對各參股基金的出資份額,對募投進度快、財政出資撬動比例高、支持產業效果好的可以適當傾斜。

第十四條? 引導基金參股基金原則上應由引導基金公司、受托管理機構按照公開征集、遴選基金、盡職調查、投資決策、管委會辦公室備案等流程設立,省委、省政府決策要求引導基金出資參股的除外。

第十五條? 引導基金出資支持對象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基金管理機構申請合作條件。

1.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注冊,經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管理團隊經營管理基金規模原則上不低于5億元,具備較強的資金募集能力及豐富的項目儲備;

2.至少有3名具備5年以上股權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高級管理人員具備基金從業資格;

3.具備良好的管理業績,至少有3個以上成功投資案例;

4.在湖北省內設置固定辦公場所并配備專屬且穩定的管理團隊,至少1名核心人員常駐湖北辦公;

5.有健全的股權投資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規范的項目遴選機制和投資決策機制,完善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能夠為被投資企業提供輔導、管理、咨詢等增值服務;

6.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無違法犯罪等不良記錄。

(二)市(州)、縣(市、區)申請合作條件。

1.具有國家級、省級認定的創新創業載體(含園區、基地);

2.基金投向符合全省產業發展規劃、布局,具有兩家以上國家、省級認定的新興產業重點企業、細分領域隱形冠軍等,或省重點產業鏈牽頭管理部門認定的龍頭骨干企業,或有2個以上確定的優質投資項目;

3.基金規模充分考慮本級財政承受能力,且已有明確的資金募集渠道,有民營資本參與的優先設立。年度預算中,未足額保障“三保”、債務付息等必保支出的,不得申請設立基金;

4.出資主體明確為已設立或擬新設立的本級政府投資引導基金;

5.基金管理機構明確,且原則上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

第十六條? 新設參股基金除符合第十五條基金管理機構規定條件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湖北省境內注冊;

(二)參股分母基金原則上單只基金規模不低于10億元,參股子基金原則上單只基金規模不低于2億元。不強制限定基金規模,具體情況根據市場需求確定;

(三)主要發起人、參股基金管理機構已基本確定,并草簽基金章程(合伙協議或合同);

(四)其他出資人已落實,并保證資金按約定及時足額到位。

第十七條? 申請引導基金對現有投資基金進行增資的,除滿足第十六條規定條件外,還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基金已按有關法律、法規設立,并按規定在有關部門備案;

(二)基金投資方向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

(三)基金全體出資人同意增資方案,且增資操作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第十八條? 參股基金管理機構在基金中認繳出資額原則上不低于基金規模的1%。

第十九條 在參股基金中,引導基金參股不控股,參股比例原則上不超過20%,且不為第一大股東。對省委、省政府批準設立的社會效益較好、募資難度較大、投資風險較高的政策性參股基金,引導基金出資比例可適當放寬。

第二十條? 引導基金參股基金對單個項目的投資額,原則上不超過參股基金總規模的20%(天使投資可放寬到30%),參股比例不超過被投資企業總股本的30%,且不為第一大股東。根據既定專項任務政策目標情況設立的參股專項基金除外。

第二十一條? 建立省市縣聯動機制,優化參股基金出資結構。各級政府共同出資比例原則上不超過50%,省內財政及國資出資總額占比原則上不超過80%。

第二十二條? 引導基金參股基金應優先投資于湖北省范圍內企業,且返投比例不低于引導基金實繳出資額的1.2倍。返投比例認定范圍包括:

(一)參股基金對注冊地為我省企業的投資;

(二)參股基金對外地企業投資,并將投資企業遷入我省(5年內遷出的除外),或被我省注冊企業收購(僅限于控股型收購或收購并表)的實際投資額;

(三)參股基金對外地企業投資,通過該項目投資,將其企業總部、區域總部、納稅主體、生產基地、研發基地落戶我省,或在我省成立子公司(實繳資本不低于參股基金投資額)等的實際投資額;

(四)參股基金管理機構或屬于同一實際控制人的管理公司在管的且未設定對我省返投任務的其他基金新增對我省企業的直接投資額或新增投資外地企業且符合前述情形的實際投資額。

第四章 基金退出、收益分配與激勵

第二十三條 引導基金參股基金應當按照市場化方式獨立運作,存續期限原則上不超過7年。確需延長的,經管委會批準可適當延長,但總存續期不得超過10年。

第二十四條? 引導基金可以通過股權(份額)轉讓、社會股東回購、并購重組、減資及清算等方式退出參股基金。參股基金到期后,應當在各出資人監督下組織清算,清算收益用于引導基金滾動發展。

第二十五條 引導基金與其他出資人在參股基金出資協議中約定,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引導基金無需其他出資人同意,可選擇提前退出:

(一)參股基金設立方案審批后超過一年,未按規定程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手續;

(二)引導基金出資撥付托管參股基金賬戶一年以上,未開展投資業務;

(三)參股基金未按章程(合伙協議或合同)約定投資;

(四)參股基金管理機構發生實質變化;

(五)其他不符合參股基金章程(合伙協議或合同)約定情形。

第二十六條? 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原則,應在參股基金章程(合伙協議或合同)中明確約定收益處理和虧損負擔方式,引導基金出資原則上與其他出資方同股同權。當參股基金出現虧損時,由各出資方共同承擔,引導基金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收益分配可按照“先回本后分利、先有限合伙人后普通合伙人”的原則進行,也可根據基金實際情況,由引導基金和其他出資人協商確定。

第二十七條? 參股基金應根據章程(合伙協議或合同)約定及時分配投資收益。對于歸屬引導基金的投資收益和利息等,應及時繳入引導基金托管賬戶,用于引導基金滾動發展或獎勵性支出等。?

第二十八條? 為更好發揮政策導向功能,引導基金可通過適當讓利方式,鼓勵參股基金投資于政府主導的投資期長、風險性高、收益率低的項目,具體讓利方案由引導基金公司會同受托管理機構研究制訂,按程序報基金管委會審批。讓利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引導基金讓利應以其所產生的收益為限,不得動用本金;?

(二)引導基金只對社會出資人讓利,不對其他財政性出資讓利;?

(三)引導基金讓利僅限于引導基金在參股基金中出資收益的讓利,其中對分母基金參股子基金中社會出資人的讓利,由子基金管理人與分母基金、子基金出資人協商確定。?

第二十九條? 為加大對境內外頭部投資機構招引力度,吸引資本、項目、人才等高端創新要素聚集,除參股基金管理機構按照委托協議獲取固定比例超額收益外,引導基金可以獲分配的投資收益的一定比例為限對參股基金管理機構實施額外獎勵。

第五章 風險控制

第三十條? 引導基金不得向其他出資人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不得承諾最低收益。地方政府不得以借貸資金出資設立各類投資基金,嚴禁利用投資基金違法違規變相舉債。

第三十一條? 引導基金及其參股基金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一)融資擔保以外的擔保、抵押、委托貸款等業務;

(二)投資于二級市場股票、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評級AAA級以下的企業債券、信托產品、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經批準的公益性捐贈除外);

(四)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

(五)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六)發行信托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

(七)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其他業務。?

第三十二條? 為保證引導基金資金安全合規運行,省財政廳、引導基金公司應選擇在中國境內設立且具備資質的商業銀行托管基金資產,主要負責資金保管、撥付、結算、對賬等日常工作,并對基金投資活動進行動態監管,定期向省財政廳及引導基金公司提供資金托管報告。

第三十三條? 引導基金公司應當遵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和外部監管制度。受托管理機構應建立投資決策和風險約束機制,加強投后管理,切實防范基金運作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保障基金運行安全。托管銀行應建立完善的托管業務流程制度和內部稽核監控及風險控制制度。

第六章 考核監督

第三十四條? 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應按年度對基金政策目標實現程度、投資運營情況及社會效益等開展績效自評,并報管委會辦公室。管委會辦公室建立引導基金績效評價制度,每年對引導基金開展績效評價。引導基金公司及受托管理機構每年對參股基金投資運營情況開展績效評價。績效評價從整體效能出發實施綜合評價,不對單個項目作單獨考核。績效評價結果用于引導基金及其參股基金出資調整、管理費計提等方面。具體績效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條? 引導基金管理費以在投實繳規模為基數、按照超額累退的方式計提,結合績效評價結果應用,管理費計提比例可作適當上浮或下調。管理費從引導基金托管賬戶利息中解決。

第三十六條? 引導基金公司及受托管理機構應建立動態監測和信息披露機制,全面掌握引導基金及其參股基金運營情況,定期向管委會辦公室報告。

第三十七條? 建立引導基金投資容錯機制。對主投我省種子期、初創期的參股基金發生的損失,給予最高30%的投資虧損允許率,在投資虧損允許率范圍內的正常投資虧損按盡職免責原則處理。對于因失職瀆職、徇私舞弊、利益輸送等造成基金重大損失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引導基金及其參股基金應當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及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對存在弄虛作假騙取引導基金出資,或不按規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揮霍浪費引導基金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引導基金參與出資的國家級基金或與國家級基金合作設立參股基金的,按照國家級基金有關規定執行。經引導基金管委會同意,可給予參股基金“一事一議”政策支持。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管委會辦公室(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