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關于面向城市、縣域、園區開展知識產權強國建設試點示范工作的通知》(國知辦函運字〔2021〕1197號)要求,為貫徹落實《湖北省知識產權“十四五”規劃》和《關于加快推進知識產權強省建設的實施意見》(鄂發〔2022〕8號),經湖北省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同意。我局制定了《湖北省知識產權強省建設示范城市、縣域、園區評定管理辦法(暫行)(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于2023年4月17日至5月17日對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建議。


附件:湖北省知識產權強省建設示范城市、縣域、園區評定管理辦法(暫行)(征求意見稿)


湖北省知識產權局

2023年4月14日


聯 系 人:規劃發展處 樊果

聯系電話:86759072

郵 箱:fanguo@hbipo.gov.cn

地 址:武漢市武昌區公正路19號 郵編:430071


附件

湖北省知識產權強省建設示范城市、縣域、園區評定管理辦法(暫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湖北省知識產權“十四五”規劃》決策部署,加快推進知識產權強省建設,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在推動縣域經濟高質量發展中的重要作用,促進區域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服務綜合能力全面提升,加強和規范我省知識產權強省建設示范城市、縣域、園區(以下簡稱示范城市、縣域、園區)評定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示范城市、縣域、園區評定管理工作應遵循自愿申報、科學評價、分類指導、公平公開、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三條 示范城市、縣域的申報主體為各市州或縣市區人民政府,示范園區的申報主體應為高新區、經開區及符合條件的各類國家級園區。

第四條 省知識產權局對示范城市、縣域、園區工作進行宏觀管理、指導和考評,并根據示范工作開展情況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推薦申報知識產權強國建設試點示范城市、縣、園區。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五條 申報示范城市、縣域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黨委、政府高度重視知識產權工作,將知識產權工作作為政府工作的重要內容,寫入發展戰略規劃,納入年度考核體系。

(二)配備一定數量的知識產權管理人員,建立知識產權管理規章制度,設有專項工作經費。

(三)知識產權資助獎勵政策合理合規,符合《關于進一步嚴格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通知》等政策文件要求,在打擊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惡意商標注冊行為、“藍天”專項整治行動等工作中成效顯著。

(四)知識產權綜合實力較強。圍繞主導產業和龍頭企業,建立起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的知識產權高質量創造機制,在專利質量提升、專利導航、商標品牌培育、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知識產權公共服務等工作中取得較好成效,每萬人高價值發明專利擁有量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且擁有一定數量的國家級或省級知識產權優勢、示范企業。

第六條 申報示范園區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園區管委會高度重視知識產權工作,建立由主要領導負責的知識產權工作領導小組和跨部門協作機制,知識產權工作納入園區重點工作和考核體系。

(二)設立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配備一定數量的知識產權管理人員,具備較強的知識產權管理能力,建立知識產權經費保障制度。

(三)知識產權政策與經濟、科技等政策銜接緊密,突出質量和效益導向,園區知識產權資助獎勵政策合理合規。

(四)知識產權制度效能得到有效發揮,建立符合園區產業發展實際的專利導航決策機制和商標品牌培育路徑。知識產權競爭實力充分凸顯,培育產出一批知識產權優勢示范企業、高價值專利、知名商標品牌,知識產權支撐創新發展、產業升級的成效顯著。

第三章 申報與評審

第七條 申報材料及審批流程

(一)符合申報條件的城市、縣域、園區,結合工作實際,突出特色和優勢,編制三年期的示范工作方案,經城市政府、縣政府或園區管委會同意后報省知識產權局。

(二)省知識產權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并公示,正式確定示范城市、縣域、園區名單。

第四章 管理與考核

第八條 示范城市、縣域、園區要成立以當地政府或園區管委會主要領導為組長,有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示范工作領導小組。強化機構建設,安排專項工作經費,制定相應支持政策,保障示范工作取得實效。

第九條 當地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或機構應對示范城市、縣域、園區做好日常管理,在各項工作給予重點支持。

第十條 省知識產權局在專項工作安排中對示范城市、縣域、園區給予重點支持,并對示范城市、縣域、園區開展的知識產權戰略制定與運用、專利轉化運營、專利導航、涉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專利信息化建設、人才培養等方面工作給予重點指導。

第十一條 省知識產權局對示范城市、縣域、園區知識產權工作進行跟蹤指導。示范城市、縣域、園區應于每年2月底向省知識產權局報送上年度工作總結和當年工作計劃。

第十二條 省知識產權局每3年對示范城市、縣域、園區進行一次復核,復核不合格的,取消其示范稱號。

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示范城市、縣域、園區參評資格或稱號:

(一)在實地調研、考核評審或示范復核過程中出現與示范工作要求條件明顯不符的。

(二)以不當方法影響驗收、評定結果或在申報材料中弄虛作假的。

(三)發生重大群體性、反復、惡意知識產權侵權事件,在全國范圍內造成惡劣影響,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時遏制的。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湖北省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