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科技廳(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局: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速技術要素市場化配置,進一步加強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規范管理,提高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水平,科技部火炬中心制定了《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指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指引


????????????????????????????????????????????????????????????????????????????????????????? 科技部火炬中心
????????????????????????????????????????????????????????????????????????????????????????? 2022年10月28日


附件

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指引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有關精神,進一步加強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加速技術要素市場化配置,確保科技成果轉化政策落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進步法》等法律最新規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 加強組織與實施

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情況直觀反映我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效率和技術要素市場活躍程度,是我國技術市場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科技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的組織、管理、監督和檢查,強化風險意識,壓實主體責任。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要認真履行職責,嚴格把關,建立廉政風險防控責任制,按照依法認定、規則統一、客觀準確的原則實施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確保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一)科技部火炬中心

科技部火炬中心承擔全國技術合同登記有關管理工作,負責建設“全國技術合同管理與服務系統”,依法對全國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情況進行統計調查,開展全國技術市場年度、季度數據分析和監測,定期對地方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開展指導、監督和檢查。

(二)省級科技主管部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科技廳(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局負責本行政區劃內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和相關政策的落實工作,統籌本地區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撤銷,對本地區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開展監督檢查,定期組織開展技術合同登記人員培訓,督促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數據及時、準確、安全向“全國技術合同管理與服務系統”上傳。

(三)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

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以下簡稱“登記機構”)應為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或社會團體,負責對技術合同登記主體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關材料進行獨立、客觀、公正的審核與登記。具體工作職責包括:判斷是否屬于技術合同;技術合同分類;核定技術交易額;出具技術合同登記證明等。

(四)技術合同登記主體

技術合同登記主體(以下簡稱“登記主體”)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登記主體應真實、準確、完整填報登記信息,對提交的書面合同書及附件、電子合同文本、技術交易額證明、知識產權證明等材料的真實、合法、有效性承擔法律責任。

二、規范技術合同認定與登記

為維護技術市場秩序,規范工作流程,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統一由賣方(進口合同由買方)按照自愿原則在所屬地域內選擇登記機構進行一次性登記。

(一)注冊登記流程

1.實名認證:登記主體登錄科學技術部政務服務平臺官網(網址https://fuwu.most.gov.cn)進行用戶實名認證。

2.注冊信息:登記主體通過“全國技術合同管理與服務系統”(網址https://ctmht.chinatorch.org.cn/admin/login)完善注冊信息,登記機構審核通過后,登記主體申請登記技術合同。

3.材料上傳:登記主體通過“全國技術合同管理與服務系統”上傳技術合同及相關材料信息,提交登記機構審核。

仍使用地方技術合同登記管理系統的地區,其登記主體在所屬地技術合同登記系統內完成注冊登記等相關工作。

(二)認定登記要求

1.一般要求: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應為已生效并在有效期內合同,登記主體需按照有關規定向登記機構提交合同書(合同書可參照使用由科學技術部印制的《技術合同示范文本》)、相關附件、證明材料等文本或電子文檔。采用其他書面形式訂立的合同,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技術合同的有關規定要求。申請登記的技術合同及附件為外文形式的,登記主體應當同時提交與原合同釋義相同的中文副本及一致性承諾書等材料。登記機構認為合同內容不完整或有關附件、證明材料不齊全的,應當要求登記主體在規定時間內及時補正。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中,屬于《技術合同認定規則》中不予登記情況的,登記機構不得予以登記。

2.技術合同分類: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應使用規范名稱,完整準確地表達合同內容,登記機構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對技術合同進行分類。技術合同登記包括以下五種類型:

(1)技術開發合同

①委托開發合同

②合作開發合同

(2)技術轉讓合同

        ①專利權轉讓合同

②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

③技術秘密轉讓合同

④其他技術轉讓合同

(3)技術許可合同

①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②技術秘密使用許可合同

③其他技術許可合同

(4)技術咨詢合同

(5)技術服務合同

①一般技術服務合同

②技術中介合同

③技術培訓合同

3.技術交易額核定:技術交易額是指從技術合同成交額中扣除為委托方或受讓方購置設備、儀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術性費用后的剩余金額,合理數量標的物的直接成本可計入技術交易額。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登記主體應當載明技術合同成交額和技術交易額,登記機構負責核定技術交易額。

(三)已登記技術合同的變更、解除和撤銷

1.已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經當事各方協商一致變更合同內容的,應由登記主體向原登記機構提出變更申請并出具相關證明,由原登記機構進行審核。符合變更條件的,登記機構按規定程序予以變更登記內容。

2.已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經當事各方協商一致解除的,應由登記主體向原登記機構申請撤銷并出具相關證明。經登記機構審核確認后,由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將相關技術合同信息報送至科技部火炬中心,科技部火炬中心在“全國技術合同管理與服務系統”中予以撤銷。

3.已變更或解除的技術合同涉及免稅或享受其他優惠政策的,登記主體要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并按有關規定處理。

(四)異議處理

登記主體或有關部門對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結果有異議的,可向登記機構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由省級科技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最終確認。

三、完善工作管理與政策服務

各級科技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的管理、指導和監督,完善服務機制,規范工作流程,提供經費支持,加速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根據本地實際制定促進技術市場發展的法規和配套政策,構建更加完善的技術要素市場發展環境。

(一)登記機構管理

1.省級科技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登記機構的管理、監督與考核。登記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具有專門開展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的固定辦公場所和設施條件;有三名以上具備技術合同登記和統計工作能力的專職人員;制定規范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流程,建有崗位責任制度、考核制度和廉政風險防控制度;技術合同認定登記過程中建立相互監督的AB角工作制度。

2.技術合同登記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知識、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職業道德;經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專業培訓考核,取得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頒發的合格證,具備上崗能力。

3.各級科技管理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合理安排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工作經費,對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成績顯著的登記機構和登記人員適當給予表彰獎勵。

(二)技術合同管理

1.省級科技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大額技術合同(合同交易額一般不低于500萬元人民幣)的管理、監督和檢查。對存在爭議的技術合同建立復核機制。對涉及國家秘密的技術合同,應按有關要求進行脫密處理和保密管理。

2.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認定登記。大額技術合同以及存在爭議的技術合同不受登記時限限制。因合同內容不完整或有關附件不齊全需補正材料的,自補正之日起計算受理時限。

3.登記機構要做好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檔案的整理和歸檔工作。登記主體應妥善保存已登記的技術合同文本和登記證明等材料,按照相關部門要求留存備查。

(三)政策服務

各級科技管理部門要做好有關優惠政策的宣傳、貫徹和落實工作。積極推動經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和個人所得稅減免等稅收優惠政策;科技成果轉化獎勵提取,技術交易后補助等專項政策。技術合同登記證明可用于創新券補助,高校、科研機構和企業的研發投入績效評價等。

四、強化風險防控與數據安全

各地要加強對技術合同登記工作的廉政風險防控和數據安全管理工作,科技部火炬中心定期對各省市技術合同登記工作開展監督檢查。

(一)廉政風險防控

1.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劃內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風險防控工作負主體責任,應當建立風險管理和廉政風險監督評估機制,制定相關管理制度,切實做好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廉政風險防控工作。對管理混亂、違規登記、統計失實的登記機構,應當停止其登記工作并責令限期整改;對限期整改后仍存在上述問題的,應撤銷登記機構資格。

2.登記機構不得將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對外委托,不得收取與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相關的任何費用。對泄露國家秘密和技術合同商業秘密(包括經營信息和技術信息),給國家、登記主體造成損失的,登記機構和登記人員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在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中營私舞弊、收受賄賂、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

3.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和登記機構應對大額技術合同、存在爭議的技術合同建立完整的認定和復核流程,實行專家評審制度,健全專家的遴選、回避、保密、問責機制,確保實事求是,提高技術合同登記質量。認定登記過程中,發現登記主體有利用合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違法行為的,應及時予以調查處理。

4.對虛構、偽造技術合同騙取財政資金補助、減免稅、資質認定、獎酬金提取等優惠政策的登記主體,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數據安全保護

1.各級科技管理部門要加強技術合同登記數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針對網絡攻擊的防范措施,加強計算機病毒防護,保證數據的存儲和傳輸安全。建立應急管理和備份機制,保障數據應急恢復和數據溯源。

2.各級科技管理部門應規范系統操作人員管理,制定技術合同信息安全管理辦法。加強用戶身份驗證管理,規范系統操作人員的錄入、訪問和維護權限。對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數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數據,應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