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第一條??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科技金融改革創新的實施意見》(武政〔2021〕11號)等文件精神,為深化武漢市科技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推進政策性擔保貸款業務,進一步拓寬科技型企業融資渠道,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所指科技型企業政策性擔保貸款(以下簡稱科擔貸),是指在新型政銀擔合作體系備案成功,并以科技型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作為增信手段,為科技型企業提供非抵押類貸款的金融信貸產品。

第三條 ?本指引所指新型政銀擔合作體系,是指由武漢市財政局、武漢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湖北省融資再擔保集團、銀行機構、融資擔保機構簽訂新型政銀擔合作協議的體系。

第四條 ?科技型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用于補償科擔貸業務過程中產生的逾期貸款本金和正常利息,納入市級科學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預算予以安排。

第五條??本指引所指正常利息是指貸款期間按照貸款利率計算產生的利息,不含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

第六條 ?本指引所指科技型企業,是指在武漢市進行工商注冊,已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并在有效期內的企業和全國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庫入庫企業。

第七條??本指引所指經辦銀行和融資擔保機構是指納入新型政銀擔合作體系的銀行機構和融資擔保機構。經辦銀行和融資擔保機構開辦科擔貸業務前應向中國人民銀行武漢分行營業管理部(以下簡稱人行武漢分行營管部)報備。


二、貸款額度、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

第八條 ?單戶科擔貸擔保貸款金額不超過500萬元。

第九條??科擔貸貸款利率在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基礎上,可根據貸款企業的風險適當浮動,貸款利率上浮不得超過1年期LPR的50%,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第十條??貸款期限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最長不超過36個月。

第十一條??科擔貸可按照市場化原則進行適當展期,展期后的貸款利率和貸款期限按照第九條、第十條執行。

第十二條??還款方式由經辦銀行和貸款企業協商確定,既可按月付息到期還本,也可分期還本付息。


三、擔保費率和賠付機制

第十三條??擔保費率不得高于擔保貸款金額的1%。

第十四條 ?融資擔保機構在收取擔保費后,如貸款出現風險,按約定的比例承擔代償風險責任。


四、貸款申請及審批流程

第十五條??辦理流程如下:

(一)經辦銀行與融資擔保機構共同完成貸前盡職調查;

(二)經辦銀行出具貸款意向通知書,通知融資擔保機構;

(三)融資擔保機構收到貸款意向通知書后,做出是否承保的初步意見,并向經辦銀行出具擔保意向書,意向書具體格式由經辦銀行與融資擔保機構自行協商確定;

(四)經辦銀行收到擔保意向書后,與貸款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并及時通知融資擔保機構借款合同生效日期;

(五)融資擔保機構收到經辦銀行的擬放款通知后,與貸款企業簽署委托擔保合同,收取相應的擔保費后向經辦銀行簽發正式的保證合同、放款通知書,并將相關資料交經辦銀行;

(六)經辦銀行根據貸款合同和保證合同的約定放款。


五、貸款管理及風險補償

第十六條 ?貸款企業應按照借款合同中約定的還款方式按時還款。經辦銀行、融資擔保機構按照各自貸后和保后管理程序落實跟蹤管理。

第十七條??經辦銀行主要負責對貸款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狀況及貸款資金的使用情況等進行日常監管,并將相關信息及時通報融資擔保機構。

第十八條 ?當企業貸款出現逾期,按照年度代償率實行差別化風險補償。年度代償率按照《湖北省新型政銀擔合作協議》規定執行。

(一)當年度代償率低于5%(含)時,融資擔保機構、經辦銀行按照新型政銀擔合作體系規定的比例承擔風險責任。

(二)當年度代償率在5%(不含)-10%(含)時,超過5%部分由融資擔保機構、經辦銀行、武漢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按5︰2︰3的比例承擔代償風險責任。融資擔保機構、經辦銀行承擔部分,再按照新型政銀擔合作體系規定申請風險代償補償。

(三)當年度代償率超過10%(不含)時,超過10%部分由融資擔保機構、經辦銀行、市科技局按2:5:3的比例承擔代償風險責任。


六、風險代償及追償

第十九條??市科技局授權武漢市企業科技創新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企業中心)受理及處理風險補償事宜。

第二十條??貸款風險代償及追償按照逐筆原則進行。如企業到期不履行信貸合同債務,經辦銀行按照國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要求及時錄入相關信用信息。經辦銀行、融資擔保機構應協作進行催收,市科技局給予必要協助。企業貸款逾期超過30天即進入貸款代償及追償程序。

第二十一條??經辦銀行在貸款逾期30天后5個工作日內,向融資擔保機構提交貸款逾期等相關材料。融資擔保機構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核確認。對未清償的逾期貸款本金和正常利息,融資擔保機構在審核確認后5個工作日內按照本指引規定的比例承擔代償風險責任,并墊付市科技局應承擔的風險責任。

第二十二條??融資擔保機構在每季度首月5個工作日內提交上季度擔保賠付、貸款逾期及墊付憑證等相關材料,報企業中心、人行武漢分行營管部、市科技局同意后,由市科技局在融資擔保機構提出申請的次月內,按照本指引規定的比例償付給融資擔保機構。

第二十三條??融資擔保機構履行代償義務后,市科技局授權融資擔保機構向貸款企業進行追償。經辦銀行與融資擔保機構同時向貸款企業進行追償。追償回的資金在30天內,扣除追償所發生的直接費用(僅包括與追償有關的司法費用)后,按照風險分擔比例進行分配。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一切損失由融資擔保機構承擔:

(一)融資擔保機構經辦人員與貸款企業內外勾結造成損失的;

(二)融資擔保機構對申保材料真實性審查不嚴,借貸人惡意騙保造成損失的;

(三)其他因融資擔保機構過錯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一切損失由經辦銀行承擔:

(一)經辦銀行經辦人員與貸款企業內外勾結騙貸造成損失的;

(二)經辦銀行對申貸材料真實性審查不嚴,借貸人惡意騙貸造成損失的;

(三)經辦銀行貸后管理不力,導致貸款企業擅自改變貸款用途的;

(四)其他因經辦銀行過錯造成的損失。


七、配套政策

第二十六條??對于按期還清貸款本息的貸款企業,市科技局給予融資成本補貼。具體補貼要求按相關政策執行。

第二十七條 ?經辦銀行在貸款業務操作流程中,如經檢查、監督和責任認定,有充分證據表明各崗位責任人已依法依規、勤勉盡責地履行了職責,則在貸款出現風險時,應當免除責任人貸款風險賠償、經濟處罰和責任處分。具體盡職免責辦法由經辦銀行和融資擔保機構自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對此項業務開展取得成效的經辦銀行、融資擔保機構,人行武漢分行營管部、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將對其產品及服務創新給予政策扶持。


八、懲罰措施

第二十九條??對弄虛作假、騙取代償補償資金的機構或企業,一經查實,市科技局將收回已撥付的資金,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依相關法律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貸款利率、擔保費率、科技型企業資質等不符合本規程要求的,市科技局不參與該筆貸款的風險分擔。


九、附則

第三十一條??經辦銀行和融資擔保機構應做好統計監測工作,每月15日前向人行武漢分行營管部報送上月科擔貸業務開展情況。

第三十二條 ?本指引由人行武漢分行營管部、市科技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自發文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本指引生效前符合規定但尚未兌現的,按原文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