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辦事處,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江岸區推進國家“雙創”示范基地建設政策清單》已經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江岸區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3日

江岸區推進國家“雙創”示范基地建設政策清單


一、支持和培育“雙創”企業

(一)鼓勵初創企業發展。對于2019年以來首次入駐市級及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擁有與主營業務相關的知識產權(發明專利1個及以上或實用新型1個及以上或外觀設計專利2個及以上或軟件著作權2個及以上)的科技型初創企業,經區有關部門認定后,按實際支出給予最高不超過40元/月·平方米的房租補貼,補貼期限36個月,單個企業每年補貼金額不超過50萬元。(牽頭單位:區科學技術和經濟信息化局)


(二)鼓勵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對首次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市級財政給予每家20萬元獎勵的基礎上,我區按照1∶1的比例給予配套;對超過有效期后重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市級財政給予每家5萬元獎勵的基礎上,我區按照1∶1的比例給予配套;對有效期內整體搬遷至我區行政區域內并通過湖北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認定的武漢市以外的高新技術企業,可適用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在市級財政按首次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標準給予20萬元獎勵的基礎上,我區按照1∶1的比例給予配套。(牽頭單位:區科學技術和經濟信息化局)


二、支持企業科技創新

(三)補貼企業研發投入。落實《湖北省激勵企業開展研究開發活動暫行辦法》(鄂政辦發〔2017〕6號)對企業研發投入補貼、民口企業與軍工單位開展研發合作補貼、企業加強技術標準研制創新補貼、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專業化技術服務平臺補貼、企業與省內高校開展研發合作補貼等省科技廳下達的補貼,地方按1∶1予以配套補貼;地方配套由市、區各承擔50%,其中,地方財政配套資金少于10萬元的,由項目單位所在區承擔。在獲得省級補貼、地方配套的基礎上,我區將依據省級補貼標準再按1∶1予以一次性補貼。(牽頭單位:區科學技術和經濟信息化局)


三、支持建設“雙創”載體

(四)鼓勵企業建設創新平臺。支持江岸轄區企業創建國家級科技創新基地、國家國際科技合作基地,在獲得市級單個項目每年資助金額不超500萬元的基礎上,我區再一次性給予100萬元的補貼資金;對市級科技創新基地每運行三年開展一次績效考核(由市科學技術局組織),對考核優秀的,在獲得市級補貼30萬元的基礎上,我區再一次性給予30萬元補貼。(牽頭單位:區科學技術和經濟信息化局)


(五)鼓勵孵化器或眾創空間做優做強。對2020年及以后新認定的國家、省、市級孵化器,在享受市級補貼基礎上,分別補貼150萬元、50萬元、30萬元;對2020年及以后新列入國家級備案和省、市級認定的眾創空間(星創天地),在享受市級補貼基礎上,分別補貼50萬元、30萬元、20萬元。

對當年度獲得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考核評價為優秀(A類)、省“3A科技企業孵化器”稱號的眾創孵化機構,我區一次性給予50萬元補貼。(牽頭單位:區科學技術和經濟信息化局)


四、支持科技成果轉化

(六)鼓勵和支持企業吸納技術實現科技成果轉化。鼓勵轄區企業吸納在漢高校、科研院所技術,對上年度委托開發和受讓技術實現技術交易額達到250萬元及以上的,在獲得市級技術交易額的2%補貼的基礎上,我區再按1%給予一次性補貼,單個企業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牽頭單位:區科學技術和經濟信息化局)


(七)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機構建設補貼。對新認定的國家、省級技術轉移示范機構在享受市級補貼100萬元、30萬元的基礎上,我區再給予100萬元、3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對市級技術轉移示范機構在市級考核優秀的,在享受市級補貼30萬元的基礎上,我區再給予3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牽頭單位:區科學技術和經濟信息化局)


(八)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支持企業、工業技術研究院將高校、科研院所研究開發的科技成果在江岸區進行轉化,轉化內容包括后續試驗、開發、應用、推廣,直至形成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單個項目資助金額不超過50萬元。(牽頭單位:區科學技術和經濟信息化局)


五、支持匯聚雙創人才

(九)加大青年人才創業扶持。加大對青年人才創業扶持力度,對于獲得湖北省及武漢市大學生創業項目資助的企業,依據獲獎結果,區級財政按50%比例予以匹配補貼。(牽頭單位:區人力資源局)


(十)鼓勵企業吸納大學生實習實訓。“雙創”企業經申報認定為武漢大學生實習實訓基地后,可接收普通高等學校全日制在校生實習實訓。對符合條件的,按照每人每次600元標準給予實習實訓基地補貼,每年最多申報兩次。(牽頭單位:區人力資源局)


六、附則

(十一)本政策適用于工商注冊、納稅登記、統計核算關系均在本區,財務制度健全、征信記錄良好的企業。企業從獲得我區政策支持之日起,必須在江岸區存續滿五年,且不減少注冊資本,維持正常經營。倘若企業未滿五年進行注銷、減少注冊資本、沒有正常營運或者搬遷至外區,且將稅務、工商等關系轉至外區,需在違反本條規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將已經享受的所有扶持資金全額退還。


本辦法實施過程中,因國家、省、市相關規定調整而產生不一致的,以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為準。本政策與區級其他政策重復或沖突的,按最優惠政策執行,不重復享受。獲得獎勵的涉稅支出由企業或個人承擔。企業獲得的支持資金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規范使用,如有違規,一經查實將追回已撥付資金。有關支持政策和兌現規定,由各相關責任部門及時公布并負責具體解釋。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2017年10月31日中共江岸區委 江岸區人民政府印發的《江岸區推進國家“雙創”示范基地建設政策清單》(岸文〔2017〕1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