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林區、縣(市、區)財政局,人民銀行武漢分行營業管理部、湖北轄內各中心支行、各直管市區支行,各銀保監分局、直管組,各地方金融工作局(辦):
為加快建立全省普惠金融服務和保障體系,打造具有湖北特色的普惠金融發展示范區,推動湖北普惠金融高質量發展,根據《財政部??人民銀行??銀保監會關于實施中央財政支持普惠金融發展示范區獎補政策的通知》(財金〔2021〕96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我們聯合制定了《湖北省創建普惠金融發展示范區工作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湖北省創建普惠金融發展示范區工作管理辦法
湖北省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武漢分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北監管局??湖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2022年2月21日
附件
湖北省創建普惠金融發展示范區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標依據】為有效發揮財政資金引導激勵作用,探索財政支持普惠金融發展的新途徑,加快建立全省普惠金融服務和保障體系,打造具有湖北特色的普惠金融發展示范區,推動湖北普惠金融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部??人民銀行??銀保監會關于實施中央財政支持普惠金融發展示范區獎補政策的通知》(財金〔2021〕96號,以下簡稱“96號文”)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遵循原則】激發內生動力。立足于完善普惠金融發展機制,彌補市場失靈,引導金融資源在尊重市場規律的前提下“支小助微”,利用市場化手段優化金融生態。注重長效機制。充分利用地方整合資源的優勢,統籌發揮財政、貨幣、監管政策的激勵約束作用,推動形成政策合力。強化政策效果。鼓勵示范區先行先試,探索財政支持普惠金融發展的有效模式,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強化績效目標管理。做好績效運行監控,開展績效評價和結果應用,普惠金融發展示范區獎補資金與工作績效及其他獎勵政策掛鉤。
第三條【資金來源】本辦法所稱普惠金融發展示范區獎補資金是指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的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專指中央財政安排的普惠金融發展示范區獎補資金。
第四條【部門職責】建立我省創建普惠金融發展示范區工作聯席會議和聯絡員制度,協調示范區遴選、績效動態監測和檢查督導考評工作。部門職責具體如下:
省財政廳為聯席會議召集單位,負責組織協調示范區推進工作,負責建立聯絡員制度,召集聯席會議,組織示范區申報工作,并制定獎補資金分配、撥付、使用和管理辦法,建立對示范區的激勵約束機制,牽頭開展示范區創建指導、績效考評和經驗總結等工作。負責示范區當年新增發放創業擔保貸款規模等數據統計認定工作,對數據真實性負責。
人民銀行武漢分行負責示范區信貸政策支持再貸款余額、普惠小微貸款支持工具余額以及全省金融信用市州縣年度創建結果等數據統計認定工作,對數據真實性負責,充分發揮貨幣政策工具的引導作用,對示范區加大傾斜力度,并參加示范區創建指導、績效考評等工作。
湖北銀保監局負責示范區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余額、普惠型農戶生產經營性貸款余額、新發放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平均利率、小微企業信用貸款余額等數據統計認定工作,對數據真實性負責,與省財政廳、財政部湖北監管局和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建立常態化數據互通機制,并參加示范區創建指導、績效考評等工作。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示范區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相關數據統計認定工作,對數據真實性負責,并參加示范區創建指導、績效考評等工作。
第二章 ??示范區創建申報
第五條【申報范圍】普惠金融發展示范區申報范圍為武漢市所轄區及國家級新區、地級市(州)、直管市、林區、縣(市、區及比照縣管理的區)。優先選擇普惠金融相對發達的市(州)、縣(市、區)。
第六條【申報要素】各地以市(州)為單位組織申報,以地方政府或部門聯合方式,向省財政廳提出創建示范區書面申請,并抄送人民銀行武漢分行、湖北銀保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申報材料包括:示范區申請報告、實施工作方案及相關佐證材料、普惠金融工作目標、部門職責分工情況以及本地上一年度普惠金融發展情況(附普惠金融發展示范區績效考核自評表,參考附件1)。相關申報材料應裝訂成冊,一式6份,并同時報送PDF掃描版。武漢市所屬區由武漢市統一組織申報。各地對申報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七條【申報時間】每年3月15日前,各申請示范區地區向省財政廳提交申報材料,省財政廳會同人民銀行武漢分行、湖北銀保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組織評審,逾期不予受理。
第八條【申報組織】由省財政廳、人民銀行武漢分行、??湖北銀保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聯合印發通知,明確申請示范區條件、申報要素和時間要求。
第九條【申報評審】省財政廳以政府采購方式選聘一家會計事務所配合開展示范區遴選工作。核實申報材料完整性和方案的可行性,并根據審核情況進行打分排名,提出選擇示范區建議。
第十條【結果報送】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對第三方中介機構出具評審報告進行集中會審,提出遴選示范區意見,形成會審會議紀要,由省財政廳報請省政府批準后,于4月30日前,將示范區名單上報財政部,抄送財政部湖北監管局,并按規定向社會公示。
第三章 ??資金管理
第十一條??【資金標準】根據中央財政獎補資金額度確定。
獎補資金10000萬元,選擇3個示范區,第1名為4000萬元,第2、3名為3000萬元;
獎補資金7500萬元,選擇3個示范區,第1名為3000萬元,第2名為2500萬元,第3名為2000萬元;
獎補資金5000萬元,選擇2個示范區,第1名為3000萬元,第2名為2000萬元。
第十二條【資金用途】獎補資金由示范區統籌用于支小支農貸款貼息、支小支農貸款風險補償以及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涉農業務降費獎補、資本金補充、風險補償等方面,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對銀行信貸的撬動作用。
第十三條【資金撥付】每年6月15日前,省財政廳將中央財政獎補資金預算下達至示范區,下達預算情況抄送財政部湖北監管局。示范區每年9月15日前完成資金使用撥付。
第四章 ??績效考評
第十四條【績效指標】普惠金融發展示范區績
效考核包含12項指標:
1.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余額同比增速;
2.普惠型農戶生產經營性貸款余額同比增速;
3.當年新發放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平均利率同比降幅;
4.小微企業信用貸款余額同比增速;
5.政府性融資擔保業務余額同比增速;
6.政府性融資擔保業務代償履行額度;
7.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代償核銷額度;
8.新型政銀擔在保余額;
9.信貸政策支持再貸款余額;
10.普惠小微貸款支持工具余額;
11.當年新增發放創業擔保貸款規模;
12.湖北省信用市州縣年度創建評估結果。
各項指標填報責任單位和內容見附件1。
第十五條【績效考核】參考96號文規定的計分規則,由第三方中介機構根據對示范區報送數據和工作總結與相關部門提供的數據進行比對,并逐項打分,匯總后予以排名。
對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人民銀行牽頭的普惠金融改革試驗區或銀保監會確定的全國性金融服務鄉村振興創新示范地區在評審中予以適當加分。
各地應加強普惠金融發展示范區獎補資金績效管理,每年1月31日前,各示范區地區應向省財政廳提交上年示范區普惠金融發展各項指標情況和工作總結。省財政廳會同人民銀行武漢分行、湖北銀保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組織開展示范區績效評價,并于2月15日前,完成全省示范區績效考核和工作總結,并報送財政部,抄送財政部湖北監管局。
普惠金融發展示范區績效考核指標計分規則和填報口徑見附件2。
第十六條【跟蹤問效】省財政廳牽頭組織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對創建示范區工作情況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
建立績效指標動態監測體系。省財政廳依托第三方中介機構建立創建示范區工作情況的績效指標動態監測體系,每半年統計、分析相關數據,并通報各成員單位。
加強資金使用日常監督管理。各成員單位加強對示范區工作指導,組織開展定期不定期檢查督導,形成督導檢查情況專報,并通報其他成員單位。
開展績效評價和結果應用。堅持一年一評價,對績效評價分值低于70分的示范區,將予以通報,并在3年內取消申報示范區資格。績效評價特別優秀,經聯席會議集中審議并報請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在下一年度繼續作為示范區,享受相應獎補政策。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監督約束】示范區創建工作各成員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以及涉及申報示范區、獎補資金使用的相關部門、單位和個人,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八條【有效期限】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附件:1.湖北省202×年?? 市(縣、區)普惠金融發展示范區績效考核表
??????????2.湖北省普惠金融發展示范區績效考核指標計分規則和填報口徑
??
附件1
湖北省202×年?? 市(縣、區)普惠金融發展示范區績效考核表
示范區 名稱 | 具體指標 | 同比增速/降幅(±%) | 是否為“三區”地區 | 填報責任單位 | |||
上年實現值 | 當年目標值 | 實際完成值 | |||||
1.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余額 | 銀保監局 | ||||||
2.普惠型農戶生產經營性貸款余額 | 銀保監局 | ||||||
3.新發放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平均利率 | 銀保監局 | ||||||
4.小微企業信用貸款余額 | 銀保監局 | ||||||
5.政府性融資擔保業務余額 |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 | ||||||
6.政府性融資擔保業務代償履行額度 |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 | ||||||
7.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代償核銷額度 |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 | ||||||
8.新型政銀擔在保余額 |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 | ||||||
9.信貸政策支持再貸款余額 | 人民銀行 | ||||||
10.普惠小微貸款支持工具余額 | 人民銀行 | ||||||
11.當年新增發放創業擔保貸款規模 | 財政部門 | ||||||
12.湖北省信用市州縣年度創建評估結果 | 人民銀行 |
備注:“三區”指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人民銀行牽頭的普惠金融改革試驗區或銀保監會確定的全國性金融服務鄉村振興創新示范地區。
附件2
湖北省普惠金融發展示范區績效考核指標計分規則和填報口徑
考核指標 | 余額(萬元)/利率(%) | 分值 | 計分規則 | 填報口徑 | 責任單位 | ||
上年 實現值 | 當年 目標值 | 實際 完成值 | |||||
1.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余額 | 20分 | 得分=(實際完成值/當年目標值)x分值。最高分為滿分,最低分為0分。 | 按照96號文件規定執行 | 銀保監局 | |||
2.普惠型農戶生產經營性貸款余額 | 20分 | 按照96號文件規定執行 | 銀保監局 | ||||
3.新發放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平均利率 | 20分 | 按照96號文件規定執行 | 銀保監局 | ||||
4.小微企業信用貸款余額 | 20分 | 按照96號文件規定執行 | 銀保監局 | ||||
5.政府性融資擔保業務余額 | 20分 | 按照96號文件規定執行 |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 | ||||
6.政府性融資擔保業務代償履行額度 | 3分 | 逾期6個月應承擔責任代償額度 |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 | ||||
7.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代償核銷額度 | 3分 | 年度終了應予核銷代償款額度 |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 | ||||
8.新型政銀擔在保余額 | 3分 | 年度終了新型政銀擔在保余額 |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 | ||||
9.信貸政策支持再貸款余額 | 3分 | 轄區內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發放符合條件小微、涉農貸款向所在地人民銀行申請辦理支小、支農再貸款余額 | 人民銀行 | ||||
10.普惠小微貸款支持工具余額 | 3分 | 轄區內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按普惠小微貸款季度余額環比增量的1%,向所在地人民銀行申請辦理的普惠小微貸款支持工具余額 | 人民銀行 | ||||
11.當年新增發放創業擔保貸款規模 | 3分 | 年度新增發放創業擔保貸款規模 | 財政部門 | ||||
12.湖北省信用市州縣年度創建評估結果 | 2分 | 90分(含)以上得2分,90-80(含)的1分,低于80分不得分 | 根據省金融生態建設領導小組通報結果打分 | 人民銀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