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和加強市級知識產權發展資金使用管理,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對知識產權事業發展的引領和促進作用,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知識產權局)根據知識產權新時期發展的需要,起草了《武漢市知識產權發展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現面向公眾征求意見,有關意見和建議請于2021年8月25日前書面反饋至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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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知識產權發展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中辦發〔2019〕56號)、《武漢市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條例》、武漢市政府辦公廳《進一步強化全市知識產權保護的具體措施》(武辦發〔2020〕16號)以及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進一步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通知》(國知發保字【2021】1號)文件精神,為加強和規范知識產權發展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在促進知識產權強市建設和高質量發展中的重要支撐作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知識產權發展資金是指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用于推進武漢市知識產權事業發展的資金(以下簡稱“發展資金”)。
第三條 發展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公開透明、科學管理、注重實效、利于監督”的原則,充分體現財政資金的引導和帶動作用。
第四條 發展資金支持對象為本市注冊的社會團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經營正常的企事業單位及合伙人制的機構。不存在知識產權法律糾紛,無不良信用記錄。對符合條件的事項給予一定資助、補貼。涉及的知識產權具有多個權利人的,必須是第一權利人。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知識產權主要指專利權、注冊商標專用權、地理標志權等。
第六條 鼓勵各區根據當地實際設立相應資金,在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服務、人才培養等方面給予支持,形成配套聯動機制,共同推進我市知識產權事業發展。
第七條 發展資金納入市財政預算,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知識產權局)使用和管理,接受市財政監督。
第八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知識產權局)是發展資金的主管部門,負責發展資金的預算編制、預算執行、信息公開、申報指南發布、項目審定及資金撥付、組織(或委托專業機構)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績效評價。
武漢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知識產權局)委托負責申報受理、形式審查和統計匯總等工作。
第二章 資金使用范圍和標準
第九條 發展資金主要用于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服務、人才培養等方面。對推動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知識產權維權保護能力提升、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平臺建設、知識產權人才培養等方面給予資助。主要資助項目如下:
(一)知識產權創造
1. 高價值專利組合培育補助。聚焦我市“965”及十四五重點產業領域開展高價值專利組合培育,在產業重大原始創新、核心技術攻關、專利產品產業化、高價值專利培育、軍民融合等環節加大扶持力度。對符合條件的項目,一次性給予100萬元支持。
2. 重點產業高質量專利培育。對重點產業上年度新增授權高價值發明專利5件、10件、30件、50件、100件及以上的企事業單位分別獎勵5萬元、10萬元、30萬元、50萬元和100萬元。擁有存續期5年以上發明專利10件、20件、30件以上的單位,分別獎勵10萬元、20萬元、30萬元。對存續期10年以上的發明專利,每件獎勵8000元。
3. 商標地標品牌培育補助。新注冊地理標志商標、新認定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對牽頭申報的專業合作社、行業協會等主體給予一次性資助5萬元。新增納入馳名商標擴大保護的商標,每件一次性資助50萬元。
4. 知識產權標準化體系建設補助。對主持制定國際、國家、行業、地方、團體標準中融合了標準必要專利的單位,每項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30萬、10萬、10萬元資助。對于主導制定國家、行業、地方、團體地理標志和知識產權服務標準的單位,每項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10萬元、5萬元的補助。
(二)知識產權運用
5. 獲中國專利金獎的項目,每項資助50萬元;獲中國外觀設計金獎、中國專利銀獎的項目,每項資助20萬元;獲中國專利優秀獎的項目,每項資助10萬元。
6. 實施中小企業知識產權戰略推進工程。加快培育知識產權優勢示范企業,實施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標準化。新認定的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優勢企業,每家分別一次性資助20萬元、10萬元。納入武漢市中小企業知識產權戰略推進工程的單位,一次性資助10萬元。企業入選國家、省級專利導航項目,分別獎勵20萬元、15萬元。通過知識產權貫標的高新技術企業每家補貼1.5萬元。高標準認證規則資源備案名錄中的認證機構認證的企業創新主體,可每家增加資助0.5萬元。
7. 開展專利導航產業發展實驗區建設。鼓勵各區(園區)圍繞關鍵核心技術加強專利導航體系建設,助力破解“卡脖子”問題,按照“區(園區)一產業一導航”的原則,布局建設專利導航產業發展實驗區,對符合條件的建設單位一次性給予20萬元資助。對于年度復核優秀及合格的實驗區,分別給與15萬元、10萬元的連續資助,培育期三年。
8. 獲批國家知識產權示范高校的在漢高校,每家給予一次性10萬元支持。獲批國家知識產權試點高校、高校國家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的在漢高校及獲批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家知識產權局聯合支持的技術與創新支持中心(TISC)的運營單位,每家給予一次性資助10萬元。
9.依托高校院所、專業機構、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開展我市知識產權發展戰略及保護機制研究項目,擇優給予10萬元資助。
10. 專利轉移轉化補助。 對開展專利轉化運營工作的專利運營機構,按促成與本地有關的非收儲專利交易服務收入的10%予以補貼,對通過收儲的專利進行商業化運營的,按其專利交易收入1%予以補貼,每家年最高補貼不超過50萬元,最低補貼額不低于1萬元。高校院所通過許可、轉讓、入股等方式轉化專利,按當年專利轉化交易實到收益的3%給予一次性補貼,最高補貼不超過100萬元,最低補貼額不低于1萬元。
11. 地理標志運用促進補助。對核準三年以上的地理標志商標或獲批三年以上的地理標志產品,實際運用情況良好,產業帶動能力強,知識產權保護能力強,積極開展地理標志打假維權行動,有效保護地理標志合法權益,且上年度使用該地理標志的產品銷售額5000萬元以上的,給予該地理標志商標注冊人或地理標志保護機構一次性補助10萬元。
12. 商標品牌運用示范補助。對注冊三年以上的商標,實際運用情況良好,產業帶動能力強,品牌保護能力強,積極開展商標打假維權行動,有效保護商標合法權益,且上年度使用該商標的產品銷售網絡覆蓋全國十個以上省份,行業排名前三,有境外注冊商標或獲得省級以上賽事金獎的商標持有人,給予一次性補助10萬元。
13. 推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設立財政專項風險補償資金,對專利權、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的本息損失進行補償,補償方式按照《關于深入開展武漢市專利權、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業務的通知》(武銀營〔2019〕49號)相關規定執行。對于按期還清本息的企業,按照上一年度平均相應期限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50%及實際還款期限,對專利權、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給予貼息,投保專利權、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保證保險的,按繳納保費的50%給予補貼,單個企業年度補貼金額下限為5萬元,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對上述質押貸款中的專利權、注冊商標專用權評估費用給予50%補貼,單項評估補貼金額下限為1000元,最高不超過5000元。
14. 拓展知識產權保險領域。鼓勵保險公司拓展服務領域,開展專利代理責任險、專利執行險、專利被侵權損失險、商標被侵權損失補償保險、地理標志被侵權損失保險等知識產權保險的試點推廣,在本地注冊的保險公司承保的知識產權保險,對其投保單位按保費的50%給予補貼,其中首次申報給予全額補貼,單個單位年度補貼金額下限為1萬元,最高不超過50萬元。
15. 推動知識產權證券化。對我市成功發行的知識產權證券化產品,按其實際發行金額的1%給予發行主體不超過50萬元一次性補貼。對通過知識產權證券化實現融資的企業,按其實際融資金額2%給予年度補貼,單個企業每年度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
(三)知識產權保護
16. 推進基層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站建設。對當年依規新設立的武漢市基層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站,一次性給予10萬元專項補貼。基層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站積極開展宣傳培訓、業務指導、維權援助等知識產權保護服務,年度綜合評價合格的,每站補貼10萬元。
17. 加強知識產權糾紛非訴調解工作。對我市規范設立的知識產權糾紛調解組織,無償為當事人成功調解知識產權糾紛數量達到每年60件以上的,給予每件1000元的資助,最高不超過10萬元。
18. 開展知識產權海外預警。鼓勵我市企業積極開展海外知識產權挖掘與布局,降低或規避企業海外知識產權潛在的風險,維護合法權益,有效開展海外知識產權預警。企業完成海外知識產權預警的,擇優對每個項目給予其實際投入經費50%的資助,最高不超過30萬元。
19. 支持行業協會等社會團體建立知識產權海外維權平臺,積極開展國際知識產權發展動態、制度、主要侵權類型、案件及救濟方案的研究,為企業提供專業的知識產權信息分析與法律服務。對取得良好成效的知識產權海外維權平臺,年度補助30萬元。
20. 支持中國(武漢)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及中國武漢(汽車及零部件)知識產權快速維權中心建設,圍繞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及知識產權運營服務工作體系建設知識產權數據支持中心、知識產權公共信息服務平臺、企業海外知識產權維權信息網絡平臺、運營展示中心等綜合性一站式服務平臺,根據工作提出專項經費需求,由市財政局審核并按規定程序報批后予以安排。
21. 加強企業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對我市企業與武漢市行政區域外(國內)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發生知識產權糾紛,且未被生效的法律文書(撤訴裁定書與撤案決定書除外)認定為侵權的,在維權過程中發生的訴訟費、代理費和公證費給予資助。具有重大影響的知識產權案件,援助金額不超過20萬元,一般知識產權案件援助金額不超過5萬元。同一企業每年度累計援助案件數量不超過2件。援助總額在不突破當年政策預算內統籌安排。
(四)知識產權服務
22. 支持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加強能力建設和人才培養,所聘人員通過全國專利代理師資格考試的,按每人 5000 元/人給予補助。
23. 培育知識產權品牌服務機構。在知識產權代理、知識產權信息服務、知識產權標準化、知識產權維權、商標品牌培育服務等領域開展知識產權品牌服務機構培育,每年遴選一批為我市知識產權創造、保護、運用提供高質量服務并取得突出成效的市場主體,每家補助20萬元。
24. 積極引入國際高水平知識產權服務資源,對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的外國專利代理機構在漢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給予一次性20萬元支持。 境內知名專利代理服務機構在漢設立分所,一次性給予10萬元獎勵。
25. 推動重點產業知識產權運營中心建設。獲批國家知識產權運營服務平臺、中心的機構,開展知識產權數據平臺建設、知識產權收儲、許可、轉讓、融資、產業化、作價入股、專利池集成運作等知識產權服務,根據項目建設進度,依機構申請,給予最高500萬元建設資金補貼。
26. 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或其分支機構(分公司),上年度提交至國家知識產權局設立在漢的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快維中心的發明專利預審案件通過率75%以上、實用新型預審案件通過率90%以上、外觀專利預審案件通過率達98%以上,且通過該單一專利快速審查通道獲得授權的專利達到30件、50件、70件、100件、200件的,分別給予0.6萬元、1萬元、1.4萬元、2萬元、4萬元的資助。
(五)知識產權人才培養
27. 支持高校多形式建立知識產權人才培養基地。對在漢高校新設立的知識產權學院,每家給與100萬元資助。獲批知識產權本科專業或知識產權碩博學位授權點并實質性開展知識產權學科教育的高校,每家一次性資助20萬元。同一學校以最高資助為主。
28. 依托武漢市重點產業試點企業建立專利審查員實踐基地,推動專利申請、審查、培育工作與企業創新結合。對獲批設立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員實踐基地,給予一次性10萬元支持。對當年開展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員實踐基地工作合格的給予5萬元支持,對被國家知識產權局評為優秀審查員實踐基地實踐點的,給10萬元支持。
29. 推進知識產權人才與培訓工作。對經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批準設立的武漢市知識產權培訓基地,一次性給予20萬元專項資助。對培訓基地進行年度考核,經考核合格的,按照考核結果分別對優秀、良好的培訓基地給予20萬元、10萬元補助。
30. 推進中小學知識產權教育。新獲批國家中小學知識產權教育示范、試點學校的,每校分別一次性補貼15萬元、10萬元;新獲批湖北省或武漢市中小學知識產權教育示范、試點學校的,每校分別一次性補貼10萬元、5萬元。同一年度同一學校獲不同級別認定的,以最高認定為準,不重復補貼。
同一單位同一年度獲得本條所規定累計資助金額不超過800萬元。
第三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條 發展資金申請按年度集中申報,所有申報信息在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官網上進行填報。申請人應根據本辦法規定和申報指南的要求按時申報,逾期視為放棄、不予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給予資助:
(一)知識產權服務機構上年度被區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認定的有效投訴多于2件的;
(二)列入失信市場主體名單的單位;
(三)其他不符合資助條件情形的。
第十一條 發展資金要嚴格實行績效目標管理等有關規定,做好資金管理、績效評價等工作,確保資金規范、安全和有效運行。
第十二條 享受資助的單位有義務按年度提交資金使用績效評價報告。
第十三條 申請人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套取資金的,限期追回已撥資金并列入失信市場主體名單。對于違反財經法律法規的行為,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 列入知識產權領域嚴重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自列入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報市區兩級知識產權發展資助資金,不得推薦其申報國家、省級知識產權項目。
第十五條 對國家、省知識產權局認定為有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的申請人,自認定之日起五年內取消市區兩級申請各類資助資金的資格,同時追回上年度已獲各類知識產權資助資金。
第十六條 辦理資助事項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出現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由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規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實行政策分級指導機制,各區(開發區、功能區)可參照本辦法,管理本級知識產權發展資金,對市級發展資金未覆蓋的項目予以支持和引導,根據各區實際情況形成上下配套聯動機制。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在實施過程中,因國家、省有關政策規定調整而產生不一致的,以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為準。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武漢市知識產權發展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武市監規【2020】1號)同時廢止。
武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