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支持高效高新產業發展的意見》(武政規 [2018]41號)文件要求,為支持有潛力、成長性較好的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發展壯大,按照公正公平、規范合法、權責對等、有效監督的原則,制定本資金實施細則。
第一章 職責分工
第一條 市經信局負責制定全市統一的資金管理流程、申報條件、支持標準;編制和發布年度專項資金預算計劃;發布資金申報通知,指導各區(開發區)組織企業申報,并組織第三方審計機構對各區組織申報、審核等流程及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完成后,按程序及時將專項資金切塊分配到各區;加強專項資金的監督檢查與績效考核。
第二條 區(開發區)經信部門負責項目的申報、受理、審核、分配等;負責對企業的相關申報資料的真實性、合法合規性進行審核。
第二章 貼息條件及貼息標準
第三條 達到下述條件的武漢市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可申請流動資金貸款貼息:
(一)年度產值增幅達到10%及以上的百億元(含)以上規模以上工業企業,或年度產值增幅達到20%及以上其他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其中產值等數據以統計部門認可的數據為準;
(二)申請的貸款應是銀行當年度發放成功的流動資金貸款;
(三)通過其他渠道獲取市級財政專項資金對流動資金貸款進行貼息支持的企業不能重復申報此項貼息。
第四條 流動資金貸款貼息的標準。
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流動資金貸款,按人民銀行當期基準利率計算利息金額的50%以內給予貼息,貼息期從放款之日到當年12月31日(12月31日前已還款的,到還款之日),以月為單位計算,當月15日及以前放款的按1個月計算,15日后放款的按0.5個月計算,審核完成后測算貼息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百億企業貼息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企業實際貼息額根據本項目資金預算統籌安排。
第五條 企業申報時提供的資料
(一)經區經信、統計部門蓋章確認的武漢市工業企業流動資金貸款貼息申報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二)企業需提供工業總產值等相關財務數據真實性、未享受其他流動資金貸款貼息政策的承諾函。
(三)企業流動資金貸款合同、放款憑證等材料復印件(提供原件備查)。
第三章 貼息資金的申報、審核及撥付
第六條 發布流動資金貸款貼息申報通知。
市經信局在市經信局網站、專項資金項目管理平臺等渠道發布流動資金貸款貼息申報通知。
第七條 流動資金貸款貼息的申報及審核。
各區(開發區)經信部門負責組織做好轄區內企業流動資金貸款貼息的申報,并對企業產值情況進行審核;核查企業本年度是否通過其他渠道獲取市級財政資金流動資金貸款貼息類項目的支持;核查企業流動資金貸款金額,并測算貼息額度,上述審核內容由各區(開發區)進行在本轄區內進行公示。經公示結束無異議后,將本區(開發區)貼息情況匯總并行文上報至市經信局。
第八條 確定資金分配方案。
市經信局組織第三方審計機構對企業相關申報資料進行審核,并根據本年度流動資金貸款貼息資金預算額度,結合各區(開發區)上報的企業貼息情況,根據第三方審計機構的審核測算結果,確定各區及每戶企業貼息資金分配方案,并按專項資金相關管理規定,提交局長辦公會和局黨組會研究決定。分配方案在市經信局網站、相關專項資金項目管理平臺等渠道進行公示。
第九條 資金撥付。
資金分配方案經公示結束無異議后,市經信局將貼息資金切塊撥付至各區(開發區)經信部門,再由各區(開發區)經信部門將資金及時撥付至企業,市經信局將資金撥付情況在市經信局網站、相關專項資金項目管理平臺等渠道進行公告。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條 市經信局按照政府采購的相關規定,遴選具有資質的第三方審計機構對各區(開發區)經信部門項目實施過程的受理、核查等程序及企業申報資料進行審核。如發現違規操作,責成相關區(開發區)及時糾正,并停止該區(開發區)下一年度本項目資金的申報受理資格。
第十一條 市經信局可根據第三方審計情況抽查部分企業生產情況。
第十二條 市經信局負責配合市財政局做好本項目資金績效評價工作。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經信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