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據發改委網站消息,為加快推進依法統計、誠信統計,積極構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信用聯合懲戒大格局,國家發改委、人民銀行等44個部門近日聯合簽署了《關于對統計領域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修訂版)》。
據悉,本次合作備忘錄在2016年印發的《關于對統計領域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基礎上,進行了補充完善。
備忘錄明確,聯合懲戒的對象為存在下列失信行為,經統計部門根據《企業統計信用管理辦法》《統計從業人員統計信用檔案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依法認定并通過國家統計局網站公示的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以下簡稱失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負有直接責任人員(以下簡稱失信人員)。在依法開展的政府統計調查中,編造虛假統計數據;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違法數額占應報數額比例較高,或者違法數額較大;在統計機構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證明和資料且造成較嚴重后果,或者提供虛假情況、證明和資料;拒絕、阻礙統計調查和統計檢查,情節嚴重;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以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等。
備忘錄公布了聯合懲戒的42條具體措施,包括依據統計法對失信企業及失信人員采取懲戒措施,以及失信企業依法作出行政處罰;依法限制取得財政資金和社會保障資金支持。依法限制參加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等聯合懲戒措施。
備忘錄強調,國家統計局及時向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推送統計領域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企業及其有關人員相關信息,在國家統計局網站、“信用中國” 網站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并實行動態管理。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參與本合作備忘錄的聯合懲戒部門和單位提供相關信息,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本備忘錄約定內容,依法依規對失信企業和失信人員實施聯合懲戒。涉及地方事權的,簽署部門和單位向地方相關部門推送相關信息,地方部門按照本備忘錄內容實施聯合懲戒。同時,建立懲戒效果定期通報機制,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定期將聯合懲戒實施情況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反饋至國家發展改革委和統計局。對于已移出聯合懲戒名單的企業和有關人員,相關部門應及時停止實施聯合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