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納稅人:

您好!感謝您長期以來對稅收工作的關心、理解和支持!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財政部、稅務總局出臺了《關于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號)、《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1號)等一系列文件。為進一步確保您便捷、準確地享受相關增值稅優惠政策,現將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二、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三、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如需開具增值稅發票,應先升級增值稅發票稅控開票軟件。在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稅率或征收率欄次填寫“1%”字樣,按照1%征收率申報繳納增值稅。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在稅率或征收率欄次填寫“1%”字樣,按照1%征收率申報繳納增值稅;如放棄減稅,可按照3%征收率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在稅率或征收率欄次填寫“3%”字樣,按照3%征收率申報繳納增值稅。

四、2021年4月1日后,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按1%征收增值稅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將適用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銷售額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征收率)”相應欄次,對應減征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按銷售額的2%計算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及《增值稅減免稅明細表》減稅欄目相應欄次。

在辦稅過程中,您有任何疑難、需要或是建議,請撥打主管稅務機關的咨詢電話或12366熱線,我們將竭誠為您提供輔導和幫助。再次感謝您的理解和配合!

                                            

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

                                          2021年4月1日